标题:北京互联网法院曝光涉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案例:翻唱直播也违法
随着网络直播的迅猛发展,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近日通报了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情况,其中包括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作品、演唱、朗诵他人作品等行为,以及未经许可展示、介绍他人作品或使用他人作品为直播间引流等模式。这些行为涉嫌构成侵权,需要引起网络主播的高度注意。
首先,直播带货时使用他人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应当支付报酬。某知名电商直播账号的运营主体在直播卖货时,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却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录音制作者有权向公众提供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在此情况下,运营主体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其次,直播平台以“陪你看”方式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构成侵权。某网站在经营“陪你看”专区,为主播提供影视作品回放服务,但未获得版权人的合法授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对于侵权行为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然而,该网站未尽到相应义务,构成侵权。
再者,主播未经授权擅自“直播讲书”,也构成侵权。某主播在直播间播讲某小说,并在直播回放中供不特定的网友在选定的时间内播放直播内容。这种行为侵犯了该小说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直播平台未经合法授权提供录音制品供主播使用,也构成侵权。某直播App为主播提供音乐曲库,但该曲库来源于未经合法授权的渠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直播平台为主播提供音乐曲库应当获得合法授权,并负有审查授权方权利来源的义务。然而,该平台未尽到相应义务,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侵权案例并非个案,而是反映了网络直播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尤其是网络主播在享受直播红利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直播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交流方式和娱乐形式,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作为网络主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平台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网络直播行为,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北京互联网法院曝光的一系列涉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案例提醒我们,网络直播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必须重视并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作为网络主播和相关机构,我们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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