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消息(南山)2024年9月,“青海网络广播电视台业务云端部署项目”启动竞争性磋商,本项目预算206万元。
9月27日,项目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80万元,评审得分:100分。
但得100分也有人投诉。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被投诉人:青海广播电视台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公告,2024年9月29日,投诉人对“青海网络广播电视台业务云端部署项目”的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0月28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分项报价表”格式及附注要求“本表应按照采购需求的内容逐项填写。须列出具体的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费用清单”填写“分项报价表”。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内容完全复制、粘贴采购需求表的内容,明显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均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产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证明进行核查。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磋商小组没有做到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严谨、仔细审查,同时没有对相关供应商评审总得分满分做出正面、准确、合理的答复。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服务技术要求做出逐条响应并提供全部佐证材料。对相关供应商以满分赢得项目成交存疑,对评审的专业性、公正性提出强烈质疑。
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文件分项报价表部分规定“注:本表应按照采购需求的内容逐项填写。须列出具体的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费用清单。(此表可按服务内容自行调整表格或增加附页)”。经查阅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其分项报价表已按采购需求内容逐项填写。结果公告中所附分项报价表为最终轮报价表,且分项报价表并非资格审查内容,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存在无效响应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分项报价表部分规定“注:本表应按照采购需求的内容逐项填写。须列出具体的服务项目名称、内容及费用清单。(此表可按服务内容自行调整表格或增加附页)”。经审查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发现其分项报价表存在无效响应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采购文件“附件11:其他资格证明材料”规定“1.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服务提供商的相关资质、相关认证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2.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质检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或提供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产品彩页(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相关资料”。经审查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其所投包括“日志审计服务”“终端安全服务”等部分截图证明并非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截图,相关供应商存在产品资料与响应的生产厂家不一致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和5:经调查核实,针对该项目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包括“日志审计服务”“终端安全服务”“数据库审计服务”等部分截图证明并非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截图,无法证明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相关供应商存在产品资料与响应的生产厂家不一致的情形。且包括“日志审计服务”“终端安全服务”等多项截图证明不满足采购需求。磋商小组存在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4和5成立。
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定:投诉成立,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对于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理。
2024年12月19日,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采购单位决定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评审总得分:98.13869分,综合排序第二),成交金额:20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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