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等共同承办的“全球治理话语竞赛下人工智能立法的中国方案”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我国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建设状况调研》起草组(以下简称“起草组”)发布了《人工智能法示范法1.0(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示范法》)。
据介绍,《示范法》坚持中国式治理思路,既发展,又坚持安全底线。《示范法》创设性地提出多项措施,如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同时又对人工智能产业链各主体的责任、义务划分等难题,做出回应。
《人工智能法示范法 1.0(专家建议稿)》部分要点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以人为本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确保人类能够始终监督和控制人工智能,始终以促进人类福祉为最终目标。
第五条(安全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研发、提供和使用的人工智能及其相关网络数据的安全。
第七条(可问责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分别对其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负责。
第二章 人工智能支持与促进第十五条(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国家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坚持人工智能研发攻关、产品应用和产业培育共同推进,全面支撑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智能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支持高等院校完善人工智能领域学科布局,设立人工智能专业,推动人工智能领域一级学科建设。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面向人工智能领域重大科学前沿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承担重大科技和产业创新专项。
国家支持建立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项目管理创新机制、创新人才评定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财政资金支持) 国家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发挥投资引导基金扶持作用,聚焦人工智能核心领域与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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