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萧伯纳说过一句话:我见过的人越多,就越喜欢狗。
这与存在主义哲学家,走到哪都拎着一大提箱现金的萨特的另一句话「他人即地狱」异曲同工。
萨特认为人活在过去与未来之间的不可测度的「缝隙」里,恨不得每时每刻都把自己的人生(消费能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因为不知道下一刻自己将身处何处。这与中国的丐帮弟子的哲学又有相通之处——无论走到哪里他们都手持一根打狗棍,因为不知道下一刻自己是否将面对一只突然冲出来的狗。
现金与打狗棍就这样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人不能没有钱,也不能没有打狗棍。
虽然,很多人喜欢狗,很多养狗人士把狗看的比人还亲。在钱与打狗棍之间,横亘着一条永恒的界限,那就是幸福与生命安全的界限。
你不可能以为自己幸福了,就一定很安全。因为对于另一些更幸福的人,他们的狗也需要幸福。这样,这些狗就不必被一根绳子牵着,活在有限的自由中,而是过着更加洒脱更加不羁无需牵狗绳的狗生。
02
当狗获得了足够自由的狗生,就会与人的人生发生不期而遇的故事。
狗这种势利的、缺乏理性的动物,就会显现出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的毛病。它们很想干点儿什么,以显示自己的「存在」。这时候,穿着破烂的人在它们眼里就很值得吠一吠,体态较小的孩子在他们眼里就很像可以捕获的猎物。其结果不得而知。
狗这种东西极其势利,它们懂得审时度势,衡量对方与自己的力量对比,狗仗人势欺软怕硬是它们与生俱来的性格。
与此同时,无论多么凶狠残暴的狗,对给自己喂食的主人都显现出无比服从无比依赖无比亲和的一面。在主人的眼里,自己的狗不是狗,而是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员。它们跟在主人身后,亦步亦趋,像一个随从,更像一个护卫。这时候,主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他们对那些被自己的狗吓得躲闪的人说,没事没事,不咬人。在他们人畜无害的观念中:小狗不会咬人,咬人的狗都是别人家的,自己家的狗不咬人,因此也不需要牵绳子。
03
这些不牵绳子的狗溜达在中国的大地上,终日徘徊犹豫,或许是野性被唤醒,也可能一时冲动,更有可能是机警地发现了「坏人」,时不常地咬一咬人。
尤其是这些年,中国人民的肚子吃饱以后,总感觉精神空虚,养狗人士风起云涌,各种类型的狗大量地生活在我们的周围。即便大多数狗性情温驯,但是谁又能保证其中不会有一部分不发疯呢。
没人能保证,于是狗伤人的事件层出不穷。这已经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社会问题了。
近期,成都狗伤小孩的事情不过是这个社会问题的反映而已。
狗伤小孩的视频并不是今天才有的,这种现象一直长期存在。只不过这次的伤害事件引起了公愤,大家纷纷出来谴责。
可是我们又是一个很善于遗忘的民族,所谓好了伤疤忘了疼几乎是刻在中国人基因里的东西。大声疾呼之后,在舆论的暴风雨中大家有所收敛,风过后继续我行我素。遛狗不牵绳的习惯一如既往。风声紧了就管管自己的狗。
如何解决这个陈陈相因恶性循环的社会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社会问题。
04
实际上,遛狗不栓绳的危害性不亚于酒后驾车。
酒驾入刑前,饮酒开车也是不违法的。这就给很多驾驶技术高超的司机一种错觉,酒后开着车,敞开玻璃在徐徐暖风中风驰电掣,那真叫一个快意人生。酒驾司机的观念很坚定:我酒量大,车技好,酒后开车不出事。
明明很多人酒后开车并没有撞到人,只有极少数人酒后开车出事了,为什么一定要把醉酒驾驶定为危险行为呢?
那是因为酒驾有着不可预测的危险性,科学的分析可以告诉我们,酒后的视觉、听觉、体感和判断力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酒后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造成更可怕、更危险、伤害面更大的后果。所以,酒驾后来被纳入刑法的惩罚范畴。重刑压力下,酒驾行为已经日益稀少。效果明显。
同样,遛狗不栓绳也应受到严厉的对待。它们都是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人认为狗的自由比人的生命重要,那就请这些人单独开辟一个独立生活区域,而不要让大众与他们的狗生活在不可预测的危险中。
之所以遛狗不拴绳大量存在,原因在于没有实质性的惩戒机制,使得自觉意识不足的养狗人士有恃无恐,以至于不断发生咬人事件。咬一口赔点钱,道个歉,去打个针,事情也就过去了,下次还这样。大家习以为常了。
对于遛狗不栓绳的行为,现行法律似乎显得有些宽松。就跟酒驾入刑前饮酒开车的行为一样宽松。
05
因此,我呼吁,应借鉴酒驾的法律条文和执法经验,对遛狗不栓绳的行为设立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定。
当然,狗咬人的致命性低于车撞人的致命性,所以可以参考酒驾,处罚降低一档。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一旦发现遛狗不栓绳,即依法进行罚款或者拘留;如果发生狗咬人的行为,狗主人应无条件的承担刑事责任。
总不能每个中国人都整天拿着打狗棍生活吧,那成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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