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绍晴空
最近,长短视频版权之争,又一次冲上热搜。
2022年10月26日,陕西西安市中院对《云南虫谷》被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抖音”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判赔超3200万元,打破了全国同类案件赔偿金额记录。
这是继《王者荣耀》案、《延禧攻略》案一审宣判后,又一起认定“抖音”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版权保护案。
法院宣判后,“尊重原创”和“平台注意义务过重”的网络意见不时出现,舆论再一次聚焦版权保护和侵权问题。
2022年11月12日,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举办“数字平台版权保护及侵权赔偿问题”研讨会。
在这场集结了民法学家、经济法学者、检察官和业务线人员的研讨会上,大家讨论的焦点包括:技术的进步是否需要平台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司法中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在政府鼓励繁荣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中,又应当如何平衡各方主体利益?
会上观点的碰撞,折射出当前视频行业的艰难现实:长视频盈利模式有限,版权维权困难;在有限的用户时长下,短视频平台对原创作品的二次创作,已经呈现出竞争替代的“零和博弈”效果,长视频平台上原创内容的生存空间愈发逼仄。
“你不可能不知道”
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面对媒体不断曝光的侵权个案,各方对条文中“应知”的理解,始终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平台由于疏忽大意,对侵权事实不知晓,属于过失;另一种意见坚持认为,对侵权事实,平台实际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却故意装作不知道。
主张“不知道”的意见认为,平台面对海量的数据,不可能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充分知悉。只有权利人通知,平台才能尽到删除义务。
但正如“红旗原则”所强调的那样,“当侵权活动像鲜艳的红旗一样在平台上飘扬时,你不可能不知道。”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焦和平在研讨会上建议,法条中所强调的“应知”,应当直接改为“推定知道”。
以《云南虫谷》案为例,该剧未播先火,上线前一个月,就已在“德塔文待播剧景气指数”中排名第一。
2021年8月底,《云南虫谷》上线,仅9月单月播放量就达11.7亿。
一部貌似“赢麻了”的探险佳作,却始终担心被侵权的风险。
据悉,上线之前,权利人便委托第三方向“抖音”发送3次预警函,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防止侵权发生。播放期间,权利人共计发送侵权通知函件108次,涉及侵权链接累计6299条。
反复预警、事后大量投诉下,短视频平台没有理由不知道正在发生的侵权事实。
相较于其他作品,《云南虫谷》已多次现身“抖音”相关搜索推荐的热榜位。作为一个并未摆脱人工干预的国民级APP,对早早飘起的红旗,抖音方面辩称“不知”。
如果任由将“应知”解释为过失,平台不知情。那么,“口碑爆款的红利,被短视频平台蚕食,或许将成为高成本大制作网剧的宿命。”一位长期帮原创者维权的行业律师私下表态。
欲戴皇冠,必承其重
原创者为何冒着争议风险,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这恐怕源于技术的发展。
从最初平台广泛适用的“通知-删除”规则,到如今随着网络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权利人、平台方、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不断在打破,“通知与删除”这张“旧船票”,可能再难登上时代发展的“客船”。
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也对其予以重述,全面升级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在“数字平台版权保护及侵权赔偿问题”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认为,技术进步的确使得服务商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包括内容过滤,以防止特定侵权内容的再次出现。
对此,学术界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如果把内容过滤机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必要责任,不仅会加重平台自身负担,可能也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进入门槛过高,不利于中小平台发展。
但一位互联网行业研究者向《财经故事荟》解释,“必要措施”并非“一刀切”的僵化概念,要根据网络服务的特性和技术特点,灵活适用“必要措施”的种类。
2019年电影《流浪地球》网络盗版案件中,腾讯、阿里、美团几方配合,通过监测涉嫌盗版侵权的网站,针对网站定位服务器地址,并通过阿里云镜像取证接口对镜像进行分析,确认盗版侵权事实后,经美团数据比对,将侵权者地理位置进行定位,最终有效保护了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既然其他平台能做到上述成绩,短视频平台在几乎无成本、低门槛充分享受流量红利的同时,理应做出相应努力,承担应尽职责,“欲戴皇冠,必承其重”。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马治国则提到,“平台应该正确、合理使用技术,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应该与技术发展阶段相适应,这个原则是公平的,也是一致的。”
判赔力度加大是最新趋势
3200万的赔偿额,是《云南虫谷》案的又一争议点。它刷新了全国法院网络电影版权案件的赔偿记录。
支持者有之——案件宣判后,活跃在各大平台上的原创者们“奔走相告”,将赔偿金额提高到千万元级别,相关侵权方的违法成本直线上升,有利于维护相对公平的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版权方的合理利益,维护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批评者亦不少。例如质疑以前没有先例,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缺乏相应的论述等等。
事实上,近年来短视频侵权泛滥,对权利人合法权益损害极大,为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各地法院均依法加大了判赔力度。
去年1月,字节跳动起诉爱奇艺,未经允许在自家平台上播放自媒体作者的原创视频,供平台用户浏览观看,侵害了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损失2100万。
一年以后,经过天津三中院审理,最终判令爱奇艺赔偿900万,约为字节跳动诉求赔偿额的43%。
“单个播主的作品可以有900万元的获赔金额,可见法院判决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律师告诉《财经故事荟》。
比较之下,《云南虫谷》单集制作费就达到660多万,全片16集。判赔3000多万,才勉强达到制作成本的3成。
若以本案原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000万为准,其最终赔付率仅为36%。
2022年4月,北京市高院出台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明确提出侵害著作权倍数的考量因素要考虑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权利客体的热播期、热映期或者集中宣传推广期间;侵权平台的规模,侵权持续传播时间,侵权内容的数量及点击、下载、浏览量情况等。
从上述角度来看,《云南虫谷》一案的高额赔偿,背后可能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
司法将行业生态拉回正规
利益方吐槽“赔偿过高”,隐藏其后的还是流量生意。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9月底,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查办网络侵权案件445件,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245个,处置删除侵权盗版链接61.83万条,推动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等相关网络服务商清理各类侵权链接846.75万条,主要短视频平台清理涉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短视频侵权链接8.04万条。
海量侵权背后的短视频平台坐收渔利,轻松截获原生内容的用户流量与传播热度,成为商业变现的生财之道。
这也不难理解,为何短视频平台方,会对大量侵权短视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辩称“不知情”。
2021年4月,超过70家影视传媒单位集体声讨短视频侵权问题。“很多投资方在喊,我们花了上亿的资金去制作的、充满创作情怀的作品,就这样被粗暴阉割了,这样下去,以后真没人敢做长视频了。”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导演刘家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颇为无奈。
合法逐利,无可厚非。短视频有自己的商业模式,理应受到合理保护,但其商业模式,不应该根植于对长视频的蚕食上。
《经济日报》评论指出,短视频侵权是“劣币驱逐良币”,打击了原创者创作热情,破坏行业发展前景。
研讨会上,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李铨提供了一组数据,目前,短视频用户的数量已经超过9个亿,短视频产业的规模在2021年已经超过了2900亿。
伴随着数字产业的迅猛发展,著作权相关的案件也是大幅攀升,根据最高法的数据,2021年,全国著作权一审的民事案件已经超过了36万件。
对用户而言,大量侵权短视频的存在,亦是灾难。倘若对侵犯版权行为过于宽容,将打击原创作者制作高水平作品的积极性,挫伤权利人投入大成本进行大制作的信心,妨害各权利人持续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原创文化产品。
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今年1月,著名自媒体“刘备我祖”,耗时六个月,起诉抖音UP主和平台涉嫌侵权的案例,拿到了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
此前,上述UP主的视频文案,涉嫌抄袭“刘备我祖”的一篇千字短文。
根据判决,抖音运营方微播视界删除相关侵权视频;UP主赔偿12000元,微播视界承担5000元连带赔偿责任。
当时“刘备我祖”主理人刘黎平,接受《财经故事荟》采访时表示,虽然对胜诉结果深受鼓舞。
但对于判赔金额,却有些失望,“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初心,如果能够重罚,让侵权方肉痛,觉得剽窃盗版划不来,这样才能起到震慑效果”。
一旦原创因侵权泛滥而受到压抑,长此以往,依赖原创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短视频、自媒体产品及相关网络传播平合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一个个鲜活的司法判例,正在将被侵权腐蚀的行业生态,拉回到正轨。”一位影视制作人告诉《财经故事荟》,“这于创作者、平台和用户,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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