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划重点
1. 作为童话作家,郑渊洁拥有作品的著作权,但是虚拟角色的名称,如舒克、鲁西西和皮皮鲁,属于商品化权益。
2. 郑渊洁声称他有700多个商标被侵权是权利人的主观认识,并不意味着这个商标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3. 作为当事人满足提出维权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利提出请求权并进行维权。
4. 郑渊洁通过公司主体提出一系列维权请求是正当权益,从本质上来讲没有恶意过度维权行为,只不过是对商标法不太熟悉。
丨概述
4月18日,@郑渊洁 微博发布告别书,称其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未经授权,被不法商家恶意注册了710个侵权商标,用于兜售各种商品。郑渊洁称将告别商标维权,依然会写作,但作品永远不再发表。
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张月梅认为,对郑渊洁维权事件的认知,要理解商标维权的概念,需要清楚区分维权请求和侵权行为的认定。
张月梅表示,虚拟角色的名称,如舒克、鲁西西和皮皮鲁,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只是一种权益,要判断商标是否被侵权,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断,而不是仅凭个人主观认识。
对于德国舒克和中国舒克的纠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尹腊梅认为,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如何权衡商品化权益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
比如,郑渊洁认为舒克是他创作的,享有商品化权益,但舒克也是的德国舒克一直使用的商标,这种情况下商标和其他标识可能会冲突,而商标权和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边界,在实践中不是十分的明确,不能仅凭一点就认为他是恶意维权。
以下为直播文字精华实录:
01
维权请求、商标侵权是两个概念
刘兴亮:郑渊洁老师说710个商标被侵权,因维权困难以后不再发表新作,那么商标维权到底有多难?
张月梅:郑老师对此案的反应是正常商标案件当事人的反应。在我的职业生涯中,也遇到过许多人对商标法案件作出类似反应的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理清维权和侵权的概念。作为童话作家,郑老师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虚拟角色的名称,如舒克、鲁西西和皮皮鲁,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不具备法定权利,只是一种可以保护的权益。
商标法对虚拟角色的保护力度及程度,经历了长期的法律讨论和实践。直到2015年,商标确权案件中才正式承认虚拟角色名称的保护,赋予其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因此,郑老师认为他很难维权,因为他的相关权益在2015年之前确实很难得到保护,现在,许多案件中已经充分保护他的权益。
郑老师声称他有700多个商标被侵权,是权利人的主观认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商标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要判断商标是否被侵权,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
因此,要理解商标维权的概念,需要清楚区分维权请求和侵权行为的认定。
事实上,有很多成功的商标维权案例,法律规定非常完善,且审查审理标准也公开透明,执行也非常到位,但商标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每个人对其认知不同。因此,具体到某个案件时,难易程度是一个相对的话题。
尹腊梅:我能够理解郑老师二十多年来为了维护他的商标权利所付出的努力,以及他最近感到沮丧的想法。
商标是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以及其它能够产生显著性的标志。即便是一个有名的商标,也往往是由我们都熟知的文字组成。在商标争议中,焦点往往是商标的近似程度和是否会混淆,判断起来并不容易。涉及到在先权益和商标冲突的情况下,在先的标识是否使用并产生了较大的商业影响是判断他人是否构成抢注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如何证明是不是存在一个在先的权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涉及到在先权利与商标的争议中,维权的方式不仅仅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也还可以根据《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例如,迈克尔乔丹曾经在中国提起诉讼,声称乔丹是他的名字,乔丹体育公司将他的姓名抢注为了商标。他一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结果乔丹体育公司已注册的那些没有满五年的商标,就被宣告无效了;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商标已经注册超过了五年,导致这些商标很难被宣告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他后来就选择了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以主张自己的姓名权遭到侵害为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前两年的新闻中,报道了郑老师对一个已经核准注册超过5年不可争议期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后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我对此表示很崇拜,因为在当时的授权确权环境下,在不涉及到损害公共利益、被抢注的也不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对超过5年的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是非常困难的。
02
皮皮鲁与舒克贝塔属于商品化权益
刘兴亮:皮皮鲁,舒克贝塔这类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名称,郑渊洁老师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尹腊梅:郑老师的作品中出现了许多广受欢迎的角色,这些角色名称和作品名称在我们的法律中被称为「商品化权益」。在电影、电视剧、动漫等领域,我们所熟知的一些角色和作品名称,如「狂飙」、「米老鼠」等,都被认为是商品化权益。
为什么叫权益?因为它不属于现行民法明确承认的类型化权利之一。
我印象深刻的一个案例是「功夫熊猫」,当时制片方享有与该电影相关的商品化权益。然而,有人把「功夫熊猫」的英文「KUNG FU PANDA」申请注册在方向盘罩上。制片方对该商标申请提出了异议,称这个商标申请侵犯了他们的在先商品化权。相关裁判文书中出现了「商品化权」这个词,从而推动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虽然商品化权益实际并未被法律明确承认为一种类型化权利。但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又确实保护这种商品化权益,故而实践中,法院通过扩张解释《商标法》第32条所称的「在先权利」的范围,从而对商品化权益给与一定程度保护。对于知名角色名称的创造者而言,如果能证明这个角色名称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就有可能通过无效宣告请求来使别人抢注的商标无效。
刘兴亮:目前商标注册一般要经过哪些流程,中介机构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张月梅:首先需要提交申请。商标局会先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主体符合要求,证件齐全且提交的商标标样符合格式,则被视为形式上符合要求。商标局会在形式复核后发送受理通知书,随后进行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审查,包括商标是否可以被使用,比如特定的地名,行政区划名称等,其次则是是否与其他商标权利存在冲突。
现在我们的商标审查速度非常快,可能是全世界最快的国家之一,通常需要三个月到四个月时间,商标局会做出初审决定,即初步审定或驳回商标申请。由于初审时还不知道是否侵犯了其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商品化权益等,商标局会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在此期间,任何在先权利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有异议,审查时间需要9到12个月。如果商标被认为不合法,就不予注册,否则就会被核准注册。
我们国家商标申请量非常大,现在已经有4000多万注册商标。去年2022年有700多万件新申请,在2020年和2021年分别有900多万件申请。
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确权和侵权程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和专业服务机构,一方面了解法律,另一方面熟悉行政机关的程序和标准,可以提供非常专业的服务,但每个行业都有好与坏,存在良莠不齐现象,遇到商标问题还是建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来办理。
刘兴亮:商标维权一般会通过什么形式进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什么提条件,维权的流程和时长大概是什么情况?
尹腊梅:虽然我们平时讲到商标维权,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持有人通过民事、行政手段对侵权仿冒者提出侵权指控,但今天的话题主要集中在在先权益持有人认为他人抢注了自己的在先标识从而进行维权的现象,所以我介绍下后面这种维权的流程。
像郑老师这样,认为相关标识或者在先的权利或权益被他人抢注,他需要证明自己拥有这些权利或权益。
由于《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是「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以在先权益享有人需要证明在他人商标申请日以前,自己对该标识的使用产生了较高知名度,比如使用时间越早越好,使用的地域范围越广泛越好,证明的落脚点在于公众已经将这个标志与他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就是一看到这个标志,就会联想到他。比如,一听到米老鼠,公众就会想到迪士尼公司。如果他的角色名称曾作为商标使用,他还可以提供他在标识宣传、使用该标志销售商品或服务等方面的证据,例如,签订的广告合同、销售合同、交易凭证、发票、广告宣传的效果、商标实际使用方式等证据。很多企业会通过第三方网站以及像微信公众号这种自媒体平台发布商标使用的广告,而且会积攒一些媒体报道、公众评论,这些都是相当好的使用证据。当然,由于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具有很高的专业要求,建议寻求律师或商标代理人协助处理。
在先权益持有人可以对处于初步审定公告期(也就是异议期)的申请中商标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间必须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内,以邮寄或网上提交日为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要求被异议方提交答辩材料,最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裁定书。如果在先权益持有人的异议主张未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他可以在该商标核准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样地,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根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情况,出具裁定书。如果在先权益持有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未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的,还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结束后任何一方不服判决的,还可能发生行政诉讼二审。整个时长,预计要好几年。复杂的案件,十几年的也有。
03
中国舒克起诉德国舒克,是否过度维权?
刘兴亮:郑渊洁就舒克商标向燃气设备阀门公司德国舒克维权,是否存在过度维权的问题?
张月梅:过度维权这个词,我们需要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
因为舒克是郑老师作品中的童话人物,郑老师对舒克享有在先权益,在此情况下,郑老师确实有权利提出维权请求。
提出维权请求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确实有正当权利,其次个人认为存在侵权行为,郑老师在确保其享有在先权益的情况下,有权利提出维权请求。
关于「舒克」这个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给出了两个理由,认为其不构成侵权。
一是虽然郑老师的童话角色名称「舒克和贝塔」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调压阀等商品上,上述商品在性质上属于机器工业产品,具有专门用途,属于专业生产领域,上述产品与童话角色知名度主要涉及的文化、娱乐领域及衍生的日常生活用品存在较大差别,相关公众一般不致认为二者存特定联系。这一段的意思就是不会带来混淆误认,不会损坏郑老师的权益。
第二个理由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在燃气设备阀门产品上注册使用多年,在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另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舒克」二字来源于被申请人合作公司「德国舒克集团公司(FranzSchuck GmbH)」中「Schuck」及其创始人姓氏「Schuck」的中文翻译,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或不当利用该角色名称的故意。这一段的意思就是人家这个「舒克」商标有合理来源,不是抄的郑老师童话角色名称。此「舒克」非彼「舒克」。
因此,只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来源正当合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那么国知局就认为这不涉及侵权。
目前商标法并未对过度维权进行规定,如果对方认为未侵犯你的权利,而你却指控对方侵权,并且由此使对方声誉和利益都受到损失,那么对方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赔偿。因此,如果过度维权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刘兴亮:德国舒克燃气公司这个事情上,尹老师认为什么情况下,郑渊洁老师的诉求有可能会得到支持?
尹腊梅:在这个案件中,德国的舒克公司如果不是其创始人叫舒克,同时如果在德国公司申请舒克商标之前,郑渊洁老师也曾将他的舒克这个角色名称许可他人使用在这类商品上作为商标用过且有一定影响,这种情况下,郑老师的主张有可能得到支持。
权利冲突是常见的一种现象。比如姓名权和注册商标冲突的情况就很多。我们以前讨论过一个例子——一位四川老人的名字叫刘德华,从出生开始就叫刘德华,比我们都知道的那个明星刘德华还年长,如果这个老人要开早餐店,注册一个「刘德华」商标,我们普通消费者看到这个「刘德华」早餐店的店招,第一反应很可能会联想到刘德华,但是,他的商标就应该被无效掉吗?我认为不是。因为这个老人自己就叫刘德华,因此他使用和申请注册「刘德华」商标,是有自己的正当理由的。明星刘德华也证明不了这位老人所使用的名字就是这位明星的名字。
维权是正当诉讼权利,只有那些明知自己权利基础存在瑕疵,还去反过来告他人,故意破坏他人正常经营,违反诚信原则的人,才可能构成恶意诉讼。
我不认为郑老师是过度维权,而是在合法维权。
他对自己的知名角色名称有情感,认为该名称创造了很多价值,具有影响力,因此认为那些和他角色名称相同的商标是搭了他的便车从而进行维权,并不能说是有恶意。商标权和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边界本身并不十分明确,不能仅凭他最后没有被支持就认为他恶意维权。
刘兴亮:我们应当如何平衡法律和朴素的道德观之间的关系?
张月梅:对于郑老师,我尊敬和敬佩他作为一个文学家的成就。事实上,他的很多作品的名称确实被别人抢注为商标,他也通过公司主体提出了一系列维权请求。从本质上来讲,郑老师没有什么恶意过度的行为,只不过是郑老师对商标法不太熟悉。
有很多当事人和郑老师的处境一样,他们可能不了解法律规定,单纯认为这是我的东西,你不能用,但法律并不是这样规定的,要做到利益的平衡,对任何已存在的权利保护都是有条件的,比如我们讨论的商品化权益。
不管是名人还是普通人,对于一些法律和法规等敏感的话题,应该深入了解相关知识和适用要件,以避免误导他人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尹腊梅:今天的案件让我想起「为权利而斗争」这句名言,郑老师在这个领域为我们树立了榜样,这种维权精神是值得赞扬的。
很多舒克商标注册已经超过了5年、10年或20年,但早期国家没有提供商品化权益保护,近几年来,相关司法实践开始对在先权利的范围进行扩张解释,满足一定条件的在先商品化权益可以阻碍在后的商标抢注,权益持有人的维权才有了被支持的可能性,但是很多商标又已经注册超过了5年,确实也很无奈。法律的完善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而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是一件好事。当然,维权也有边界,提升法律意识,合理维权,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参与。但我认为,法律与道德基本上是一致的。我们道德观念认可的东西,法律也应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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