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卿 GPLP独家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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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粤传媒与香榭丽并购案的参与者,甚至香榭丽的早期投资机构都受到了惩罚。
2018年5月25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 ( 2017) 粤01刑初228号】, 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 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叶玫、乔旭东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思海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
1、被告单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一千一百万元;
2、被告人叶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犯单位行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3、被告人乔旭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4、被告人周思海犯合同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5、追缴被告单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95亿元,其中包括追缴被告人叶玫、乔旭东及被告单位其他原股东的违法所得及收益,发还被害单位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上述单位、个人分别予以退赔。公安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上述单位、个人及相关违法所得获得者的财物作为该项判决执行。
与此同时,并购案爆发之后,参与香榭丽投资的早期投资机构,也被列为了调查对象。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指出,将追缴香榭丽公司违法所得4.95亿元,其中包括追缴被告人叶玫、乔旭东,及被告单位其他原股东的违法所得及收益,发还被害单位粤传媒,不足部分责令上述单位、个人分别予以退赔。
也就是说,上海香榭丽其他老股东均须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偷鸡不成蚀把米”。
这可谓是对香榭丽早期投资机构的形象比喻。
香榭丽并购案
作为A股市场最令人唏嘘的一场并购案,香榭丽与粤传媒并购案可谓让人大开眼界,除了参与并购的双方高管,其早期投资机构也一并牵连其中。
法院文件显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是一家户外大型LED媒体网络运营商,2003年成立,提供户外媒体广告服务,其中包括ADSHOW、广告、展览等9个产品,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形象设计、包装设计等。 2012年10月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叶玫作为香榭丽传媒股份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及CEO,负责公司日常运营。
2006年,紫辉创投创始人郑刚投资了香榭丽。
郑刚曾向《中国企业家》表示,早年投资香榭丽公司的决策很快做出,他是偶然在咖啡厅听到香榭丽董事长叶玫和别人在谈融资时,主动上前交谈,随后就拍板投资了。
据公开信息,2008年4月1日,香榭丽获得软银赛富3000万美元投资。赛富方面当时表示,看好高成长性的行业、简单清晰的商业模式。2011年1月,香榭丽还曾获得一笔1000万美元的B轮融资,投资方未知。
不过此后,该事件却引发争议。
据悉,在2008年的投资圈,有两篇题为“香榭丽传媒如何放倒风投业届大佬?”及“ADVISION——把娱乐VC进行到底!”的匿名邮件在投资界小范围内流传着。
该匿名邮件,还附带了若干文件副本以及财务数据,以此来佐证匿名作者的以下观点:
第一、“在软银赛富尽职调查过程中,为了获得好的价格,让资产和业绩的评估顺利过关,其中一项工作就是需要增加资产存量。这时香榭丽传媒不顾法律风险,也不做完善的调查和评估,只顾拼命签署阵地合同,目的就一个:制造香榭丽传媒获得阵地能力超强的假象,把软银赛福诓进来再说。这样做的后果就是遗留了许多法律风险,后面出现的大量毁约的症结就是由此而起。”
第二、“投机心理是让软银赛福投资这个项目的主要理由,他们以为找到了一个当年的聚众或框架,认为在媒体市场高速增长下,只要香榭丽传媒的管理层还识字,就没有理由不在短期得到发展,只要有一些象样的场地再加上价格贴身战恶心竞争对手,逼迫对方收购,到时候只是赚多赚少的问题了。”
对此,香榭丽执行总裁叶玫予以否认,她曾公开回复,”我们没有去诓软银赛富。”
赛富首席合伙人阎炎也公开表示,“不觉得此事有什么了不起。”
据当时的媒体调查显示,一位接触过香榭丽这个项目的投资人报纸记者采访时表示,“那里面的东西基本上都是真的”。该投资人回忆,当时香榭丽的确给他看了那么一些文件,“包括融资的文件,包括一些协议书”,而且,该投资人认为“这些东西不是人家故意假造出来要坏他名声的”。
随后,该投资人拒绝投资香榭丽。
此后,B轮融资后的香榭丽再也没有投资机构投资。
不过,前后融资超过4000万美元,香榭丽总是要给投资人回报的,并且需要协助机构股东顺利退出。
如果上市不可能,那么,香榭丽该怎么办?
于是,被并购显然成为香榭丽所有股东的一致目标。
2013年6月,香榭丽公司经东方花旗证券公司郑剑辉介绍,与粤传媒开始洽谈并购事宜。
2013年10月,香榭丽公司董事长叶玫、副总经理乔旭东等全部股东与粤传媒签订协议,粤传媒同意以4.5亿元并购香榭丽公司。叶枚等原股东也做出了业绩承诺,承诺香榭里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分别实现5683万元、6870万元和8156万元的扣非净利润,合计为2.07亿元。
2014年9月和2015年1月,香榭丽提供“业绩向好”的虚假财报,粤传媒两次增资香榭丽公司共计4500万元。
然而,在虚假基础上的投资注定了走不了多久,因为新娘美丽业绩的背后毕竟是欺骗。
果然,并购完成后的粤传媒却是如饮毒丸、寝食难安。
2015年粤传媒发布了一封公告称叶玫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调查。
2016年香榭丽严重资不抵债,粤传媒申请破产清算。
曾经的业绩承诺注定是“海市蜃楼”——香榭丽曾经承诺3年实现扣非净利润2.07亿元,然而,三年后,香榭丽巨亏4.04亿元,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亏损1.54亿元、亏损1.33亿元和亏损1.17亿元。
香榭丽的美容术
香榭丽究竟施了什么法让粤传媒实施了并购?
显然,“整容”是其关键环节。
“企业内有过度压力的人往往会有舞弊的动机存在,审计就是要去发现线索,当有疑点时,首先要看企业内谁承担了过度的压力”一位审计朋友告诉GPLP君。
香榭丽的整容就是业绩造假,然而对并购方承诺不恰当的高业绩对赌。
在美丽的谎言包装下,粤传媒果然上钩了。
当然,这是故技重施——资料显示,遭在软银赛富尽职调查过程中,为了获得好的价格,让资产和业绩的评估顺利过关,香榭丽就曾施展其整容技俩,比如其中一项工作就是需要增加资产存量。
甚至面对邮件风波的质疑,香榭丽创始人叶玫曾向21世纪经济报道回应称,发邮件的人纯属是报复心态,她否认香榭丽拿阵地开发计划去诓软银赛富。
然而,21世纪经济报道实际调查发现,香榭丽长期遵循的“优先占位”发展策略的确存在一定问题。2006-2008年间,香榭丽搭设的不少LED广告牌与物业合作期限只有2-3年,虽然香榭丽疯狂地在北上广深等城市黄金地段与物业签订合作意向书,但最终真正拿到的LED广告位寥寥无几,不少竞争激烈的广告位被竞争对手“夺”走
这充分显示当时的香榭丽传媒不顾法律风险,也不做完善的调查和评估,只顾拼命签署阵地合同的所有目的,那就是制造香榭丽传媒获得阵地能力超强的假象,把软银赛福圈进来。
当时对于软银赛富是否具有投机心里,对香榭丽的所作所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并购事件发酵后,通过并购退出的软银赛富也被列为了调查对象。
只是,GPLP君发现同样的轨迹,同样的手段,香榭丽如法炮制在粤传媒身上。
比如,为了尽可能获得高的并购价格,公司的估值和更多的应收账款,叶玫安排人制造虚假业绩。香榭丽开始了疯狂签署阵地合同。在后来的粤传媒委托律师调查的过程中,走访了60多个香榭丽的客户,其中有部分客户反馈,根本没有签过合同。进一步鉴定显示,香榭丽提供的应收账款合同涉嫌伪造客户公章。
此外向粤传媒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从而出具了错误的报告。
而且为了加快并购并购进程,叶玫还向相关的粤传媒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行贿。而粤传媒三位工作人员在收购过程中,包括增资过程中,不仅受贿还严重失职,错误判断香榭丽的财务状况还继续给其增资及借款。
比如,2009年——2013年,国内广告业整体陷入低潮,香榭丽同样受到牵连,业绩增速出现明显下滑。
然而,此时的粤传媒却力排众议,将其“带病”收购。
这让人不得不怀疑其中存在猫腻。
而且,在并购后,香榭丽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叶玫、乔旭东、梁志欣、周思海等人继续隐瞒业绩及加大造假行为,以多种方式冲抵虚假业绩带来的应收账款,制作虚假合同降低公司阵地成本。
在此期间,2014年9月和2015年1月,粤传媒甚至两次增资香榭丽公司共计4500万元,实在诡异至极。
当然,“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业绩对赌的压力终会让狐狸露出了尾巴,叶玫、乔旭东等人所持有的粤传媒限售股被锁定限制出售,以用于未完成利润承诺时对粤传媒进行业绩补偿,在明知此约定的情况下,叶玫、乔旭东等人仍将其所持有的限售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套现5436万元。
直到2016年东窗事发。
资料显示,粤传媒于2016年3月15日收到广州市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 叶玫等人涉嫌合同诈骗,已被立案。
随后,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 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被告人叶玫、乔旭东、周思海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被告人叶玫犯单位行贿罪, 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香榭丽叶玫、副总经理、原股东乔旭东、财务总监周思海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一案。叶玫被判1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乔旭东被判决10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周思海被判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与此同时,香榭丽的原股东一并受到牵连——虽然香榭丽部分原来的这些股东在限售期内已经将其持有的部分粤传媒股票进行了质押,但是后来因债务担保纠纷等原因致使股票被司法冻结。
2017年9粤,粤传媒以1元钱的价格将香榭丽98.61%的股份转让给关联方广州同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反思香榭丽事件
香榭丽事件愈演愈烈,这与股东紧密相关。
比如,早期投资机构,在邮件风波的同时坚持投资,同时没有察觉香榭丽的造假,作为早期投资机构的第三方监督责任尽失。
此后,机构股东进入之后,对于创始人的权力制约同样也略显空白,比如,粤传媒完成并购以后,叶玫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了未经批准的借款和担保。
来源:公开资料
要知道一般企业对外融资、担保事项是需要经过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但叶玫一个人就操控了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不知道粤传媒是如何确保对香榭丽传媒的控制?董事会的职责何在?
通常,并购以后,为保持经营的连续性和为确保经营团队有能力实现对赌业绩目标,并购一方一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但不干预与控制风险并不矛盾。
在经过一系列的波澜起伏事件,这场收购最终留给市场一地鸡毛,铁窗里悔恨的人生。也对并购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敲响了警钟,要知道并购的惨案这还只是一例。
或许,这并不是第一起,也将不是最后一起并购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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