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某与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不久前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每日优鲜公司赔偿王某短信资费损失0.1元。
天眼查App显示,王某2019年5月下载注册“每日优鲜”App,每日优鲜公司随后在11月1日、11日、15日三次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后王某于11月10日对第一条短信予以退订、于11月15日对第二条短信和第三条短信予以退订。王某认为在发送第一条退订短信后,每日优鲜公司仍继续向其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构成违约,索赔短信发布费用0.1元。
王某认为《用户协议》第5.2条和《隐私政策》争议内容,直接约定了可以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属于非常典型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每日优鲜公司应当对其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赋予消费者在同意《用户协议》《隐私政策》时可以选择拒绝接受推送商业广告短信的选项。
每日优鲜公司辩称上述《用户协议》与《隐私政策》不存在无效情形,所发送的短信行为均符合规定。并且每日优鲜公司在收到王某发送的退订申请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手机号码屏蔽处理,未给王娜造成任何影响,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王某退订短信未发出,系发送失败。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定每日优鲜公司提供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有效,但从每日优鲜《隐私政策》可以看出,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推广消息的服务是一项合同义务,每日优鲜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王某按照短信退订指引,发送退订短信是属于行使拒绝接收的权利行使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因此王某因此产生短信资费应由每日优鲜公司负担。
不久前,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令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短信资费损失0.1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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