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与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日前二审宣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维持原判,天猫公司被判赔偿腾讯音乐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22000元。
天眼查App显示,天猫精灵音箱及天猫精灵软件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腾讯音乐公司拥有版权的录音作品,腾讯音乐向法院要求判令天猫供应链公司、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涉案录音制品,赔偿70万元(2万元/首,共计35首)。
天猫网络公司辩称自己是运营天猫商城电子商务平台,不是“天猫精灵”APP的运营者或经营者,未提供侵权,商城本身并不储存侵权歌曲。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认定天猫网络公司与天猫技术公司、天猫供应链公司基于共同合作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分工,共同提供涉案录音制品,侵害被上诉人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处天猫三家公司赔偿腾讯音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2.2万元。
天猫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1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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