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与前员工武某劳动争议二审日前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武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57.38余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武某于2011年7月入职网易公司,工作岗位为高级策划总监,2018年10月离职,离职前签署《关于离职员工遵守及相关规定的提醒》,网易公司要求其离职后24个月内遵守协议所约定的劳动关系解除后义务。网易随后认为武某入职腾讯,涉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2019年6月5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武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31377元,停止行使所有其获受网易限制性股票单位,并立即向网易公司支付其获受的NetEase,Inc限制性股票现金价值7511400.861元(后撤回该项仲裁请求)。7月31日,仲裁委员会驳回网易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网易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某返还已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3.13万余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9600元等。
武某辩称于2018年11月入职深圳市乐趣互动娱乐公司,并非腾讯,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双方没有基于《劳动合同法》达成竞业限制的合意,不存在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在《保密与不竞争协议》中没有对竞业限制补偿、补偿标准及支付周期等核心内容有过约定或承诺。网易公司在武某离职后转账支付的57.38万元为工资奖金,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网易公司与武某虽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网易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武某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竞业限制约定应属合法有效,武某应依约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网易与乐趣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计算机软件、技术咨询及广告业务。武某并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证明乐趣公司并未经营上述范围的竞业业务。据此武某入职乐趣公司应属违反《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关于“乙方在职期间及与甲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24个月内,无论终止原因,且无论是个人或与他们受雇,乙方不会作为董事、顾问、职员、代理人、业主、投资人、合伙人、共同投资人或者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竞争对手一同或为竞争对手履行任何服务”的约定,网易公司以此为由要求武某返还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一审判处武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631377元。
武某和网易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网易公司于2019年1月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向武某转入573807.6元,并非一审认定631377元(不含代扣缴税费57569.4元)。2020年11月13日,二审改判武某向网易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573807.6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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