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蜂窝)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日前一审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处蚂蜂窝公司赔偿程某损失共计1900元。
天眼查App显示,程某于2011年1月20日及2012年10月1日在云南大理拍摄两张照片,2013年1月25日首次发表。“马蜂窝旅游”微博账户于2014年5月22日发布了涉案作品,博文中有“via.摄影师:程昌”字样,涉案作品底部有“@马蜂窝旅游攻略”字样。该微博账户的认证主体为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程某随后向请求法院判处蚂蜂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蚂蜂窝辩称程某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未提供拍摄原片的设备及其他组图,其提供的原图拍摄时间与首次发表时间不一致,且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时间早于显示的拍摄时间,程某无证据证明其作品具有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蚂蜂窝未经许可,在涉案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程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2020年7月14日一审判处蚂蜂窝公司赔偿程某经济损失1800元,律师费及取证费1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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