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椒直播运营主体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诺鸳文化传播工作室合同纠纷日前二审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花椒公司需向诺鸳工作室支付直播收益1740780元。
天眼查App显示, 诺鸳文化工作室名下艺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至2019年5月8日在花椒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双方约定若李某某每月直播流水达到50万元,则双方对李某某直播收益按照诺鸳文化工作室83%、花椒公司17%的比例进行分成,现密境和风公司尚欠诺鸳文化工作室直播收益1740480元。
花椒直播辩称双方签订的《花椒直播家族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也未实际签署,其主张的直播收益计算有误。本案涉及的直播收益应当按照李某某与密境和风公司的约定即66.5%进行分成支付,包括已向诺鸳文化工作室支付的款项在内花椒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的直播收益为3507934.45元,花椒公司不同意支付奖金67403.07元。
此外,花椒公司认为李某某的直播收益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规定扣缴个税,诺鸳文化工作室与李某某要求签署《花椒直播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主要目的是为帮助其偷税逃税,等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与第(三)项的规定而无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二者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并不影响诺鸳工作室向花椒公司主张剩余直播收益款项的权利。诺鸳工作室与密境和风公司应各自按照83%与17%的比例结算李某某在花椒平台进行直播而产生的平台收益,诺鸳工作室主张剩余33%直播收益1740780元予以支持。至于李某某直播收益是否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部门规定扣缴个税,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2020年5月25日,一审判处花椒公司向诺鸳工作室支付直播收益1740780元以及相应利息。
花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忽略了整个沟通的背景、过程以及国家税收政策,整个判决关于花椒公司提出的沟通背景及过程未予任何评价与回应,甚至在审理查明中未进行任何描述,不考虑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就揪着诺鸳工作室断章取义截取的只言片语草率地认定涉案收益分成比例,事实认定错误,对花椒公司极大不公为由提起上诉。
2020年9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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