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肖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日前二审宣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当当公司需赔偿肖某某经济损失31900元。
天眼查APP显示,肖某某系涉案小说作品《脸色》作者。2011年4月,肖某某将其14种作品(含《脸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产品制作/销售/出版权、改编权授予给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并授权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权予第三方使用,授权期限为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后发现当当公司在授权期限外仍在其平台进行销售构成侵权。
当当公司辩称不具有侵犯被上诉人著作权的故意,其使用涉案作品是基于湖南文艺出版社的授权,只是该授权的期限存在争议。
一审法院认定当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获得了肖某某许可使用且在授权期限内,其未经肖某某同意向公众有偿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对肖某某涉案权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一审判处当当公司于赔偿肖某某经济损失31900元,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1000元。
当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9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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