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日前二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网易公司需赔偿众咖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
天眼查APP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众咖公司经授权取得《秧村往事》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后发现网易公司未经授权将涉案作品电子书上传至其经营的“网易云阅读”中并进行销售,侵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并索赔经济损失6万元。
资料显示,短篇小说集《秧村往事》由中国财富出版社出版,作者为刘会然。小说以江南“秧村”和“兰城”为写作背景,演绎近年来各式人物喜怒哀乐的悲喜剧。
一审法院认定网易公司在涉案网站上登载了涉案作品行为未获得作者授权,侵犯众咖公司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处网易公司赔偿众咖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以及合理开支1500元。
网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8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388元由网易公司负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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