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还78万国美小贷9个月,借款人被判还息35万元

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与鲍某某(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日前一审宣判,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借款人鲍某某除需偿还本金78万元,还包括利息和罚息等共计35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2017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抵押保证借贷合同》,约定被告以位于天津市河东区的不动产向原告设立抵押借款78万元,借款用途为个体经营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1月27日,月利率1.28%,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逾期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一,基数为全部待偿本金,2018年2月8日被告提出借款期限展期至2018年8月10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告账户发放贷款78万元,被告鲍某某共支付利息113484.8元,但自2018年7月21日后再无任何还款。

被告鲍某某对于欠款数额不认可,认为天津曼伯尔融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纪人左某是涉案借款实际经办人。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鲍某某共支付利息113484.8元,自2018年7月21日后未再还款,尚欠借款本金78万元,利息6988.8元,现原告要求其以7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偿付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逾期利息340080元,及自2020年5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020年8月19日一审判处鲍某某偿还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0000元、利息6988.8元,支付自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5月25日的逾期利息340080元,支付自2020年5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7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此外案件受理费74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鲍某某承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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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0
拒还78万国美小贷9个月,借款人被判还息35万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鲍某某共支付利息113484.8元,自2018年7月21日后未再还款,尚欠借款本金78万元,利息6988.8元,现原告要求其以7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偿付2018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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