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路金所控股股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日前一审宣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深圳路金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路金所”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上海陆金所各项经济损失26.8余万元。
天眼查APP数据显示,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陆金所”为公司简称,系注册商标“陆金所”的权利人,系平安集团旗下成员,2011年9月在上海市政府的支持下注册成立,2013年7月7日起,原告在第36类商品与服务类别上对多个含“陆金所”文字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深圳路金所控股股份公司注册登记于2015年10月12日,旗下“深圳数字资产交易所”以“路金所控股”为名进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上海陆金所存在资本或管理上的关联,导致业界及客户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陆金所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路金所立即停止使用包含“路金所”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及合计维权费用93961.8元。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二者除了“路”与“陆”字不同外,其余二字完全相同,且两者发音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因此“路金所”行为构成对“陆金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寻根问明显具有攀附原告“陆金所”商誉之恶意,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陆金所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6月8日一审判处深圳路金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陆金所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含有“路金所”字样的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路金所”字样,赔偿陆金所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6852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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