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入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2年,因绩效未达标遭解除合同,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阿里巴巴公司赔偿何某某共计近30万元人民币。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06年3月,何某某入职阿里巴巴公司任客户经理,双方于2014年9月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4月20日,何某某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绩效成绩为3.25B,出具《绩效改进计划》一份,对其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绩效成绩也为3.25B,属于“不胜任工作",阿里巴巴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集团工会征求意见,工会亦对解除决定不持异议,决定何某某后工作日为2018年8月31日。
此外,何某某拒绝阿里巴巴为其安排的培训,且在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间也未达到绩效改进计划中的绩效要求,仍不能胜任工作。
何某某随即向杭州滨江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阿里巴巴公司支付2018年8月的工资5034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5848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5848元,支付股权利益403403元未行权赔偿。
滨江仲裁委于2019年8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阿里巴巴公司向何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21034元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50342元,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阿里巴巴公司解除与何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不构成违法裁员。2020年6月9日一审判处阿里巴巴公司支付何冬梅经济补偿金249421元,以及代通知金50342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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