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华为公司授权许可,位于成都太升南路附近的青羊富林经营部擅自在其门店招牌、门饰中突出使用了“HUAWEI手机售后维修服务”字样和l标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处该手机店判赔华为经济损失5万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华为公司认为青羊富林经营部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华为公司在通讯行业知名度的故意,等于向消费者暗示该店铺由华为公司经营或者由华为公司授权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华为请求法院判令青羊富林经营部拆除带有“HUAWEI手机售后维修服务”字样和标识的门店招牌及室内装潢,赔偿华为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包含购物费140元、公证费700元、调查费2000元、律师费8000元)共计10万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青羊富林经营部侵犯了华为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020年1月3日一审判处青羊区富林通讯器材经营部立即销毁其经营场所悬挂的带有华为标识的招牌,赔偿华为损失共计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华为公司负担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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