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芽以广告投放未达标为由拒付尾款,法院判赔26.4万

蜜芽经营主体北京花旺在线商贸有限公司以广告投放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为由拒付尾款,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判处蜜芽公司给付原告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款264000元,以及每日0.5‰违约金。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5月,原、被告签署一份《媒体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媒体上宣传被告提供的广告。投放价格为330000元,支付方式为首付款66000元,尾款264,000元。原告随后按照约定将被告的广告上线,但被告除支付了首付款66000元后再也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蜜芽公司书面答辩表示,由于原告广告投放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故原尾款264000元应相应减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邮件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的,视为被告认可原告已履行完广告投放义务,蜜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对原告投放情况提出任何异议,故本院对被告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尾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9年12月一审判处蜜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络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费264000元,偿付原告以26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518元,由蜜芽公司负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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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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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邮件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的,视为被告认可原告已履行完广告投放义务,蜜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对原告投放情况提出任何异议,故本院对被告辩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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