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百度网讯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今日头条经济损失25万元及维权支出2.56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终审维持原判。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内容显示,2018年6月,百度在其网站以及手机“百度”APP整理、发布了《碰瓷、卖惨,今日头条正在发动第二次“3Q”大战》的专题栏目。内容包括“今日头条变成了‘360第二’,动辄掐架、逢人就咬,以碰瓷大企业作为上位的手段。”上述专题还设立了5个栏目,共计14篇文章。
今日头条认为百度公司作为与其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设立该专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通过贬损、诋毁原告的方式来强化其自身的产品和服务优势,提升其自身在互联网市场上的占有率,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地位及不当利益,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等。
百度两被告辩称涉案事实发生在百度新闻客户端,是新闻栏目,报道的背景是“头腾大战”,涉案文章均有其正当来源,是网站客观评价,不是其杜撰。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制作的专题未超出表达自由的边界,未主动表达任何倾向性的观点,只是对现有观点整合,并表示目前都是人工智能整合信息。百度认为,今日头条主张侵权的涉案内容关注度高,应当负有批评容忍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百度公司与今日头条存在竞争关系,百度公司涉案专题内容,包括虚假信息传播及误导性信息传播两大部分。从涉案专题的题目设置、导语文风到子专题的题目设置及文章选取上看,均是针对今日头条负面性的评价引导,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2019年底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百度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及维权支出2.56万元。2020年2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百度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0868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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