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家公司名称含有“快手”被判禁止使用,还赔了2万

因公司名称含有“快手”一词,深圳快手互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判深圳快手互粉公司停止使用“快手”字号,赔偿2万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0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主要从事互联网技术服务,公司旗下主要产品为“快手”APP,快手公司及其产品快手APP系全国乃至全球知名的互联网企业及产品。原告通过其关联公司已经在第9、35、38、41、42等商标类别中取得了“快手”等注册商标。

“快手”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已经为公众所熟知,且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的企业字号“快手”已经与原告在互联网领域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有较强的区别和识别相关产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

被告深圳快手互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3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使用“快手”的企业名称属于对“快手”标识的突出使用,在同类的服务上突出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深圳快手互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明知原告所形成的市场影响力仍然使用原告的“快手”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宣传推广中突出使用,利用他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影响力获得企业竞争优势,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处被告深圳快手互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快手”字号。同时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万元。

科技边角料发现,不久前主打跨境电商业务杭州快手网络科技公司也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擅自使用“快手”名称进行市场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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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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