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易到所在的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近期频繁遭遇员工、司机及供应商起诉讨债,公司账户可用余额不足2000元,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易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菲还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然而易到背负的官司仍在持续延烧。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理鼎耀有限公司(ULTIMATE
HONOR LIMITED)起诉易到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赔易到支付3920万元融资佣金及逾期付款赔偿金。
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鼎耀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现已注销)与易到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书》,约定聘任鼎耀公司为易到财务顾问,为易到股权或债权融资相关工作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期限自2016年8月起至易到书面通知鼎耀公司,并经鼎耀公司确认时止,易到承诺融资资金到达账户3日内向鼎耀支付融资总额的2.8%的佣金。
鼎耀公司称易到于2016年11月14日及2016年11月28日合计收到中泰创展公司委托贷款14亿元,包括2016年11月14日收到贷款4亿元,2016年11月28日收到贷款10亿元,认为已经履约完毕,易到应按照《财务顾问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佣金3920万元。
有媒体报道认为该笔14亿元贷款为周期两年,约定可展期1年,固定年利率为8%,两年利息总额为2.24亿元,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最低放款年利率可能在17%~18%以上。
2016年12月7日,易到表示内部已经履行完毕付款审批手续,但还需要其控股股东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审批。后经鼎耀公司多次催要,易到始终以乐视控股尚未同意为由拒绝付款,鼎耀随后将易到告上法庭,要求易到向鼎耀公司指定主体夏令猗支付财务顾问费用3920万元,逾期支付财务顾问费用的损失赔偿金,差旅费2.2 4万元,律师费10万元,以及公证、认证费(境外)及公证费(境内)2.2万元。
易到对此辩解道:无法证明鼎耀公司与易到之间的顾问协议的真实性,协议是否签署无法证明,合同中的印文和易到公司现在使用的印章是不一致,从2016年至今易到公司经过几次股东变更,是否签署过这份财务顾问协议东方车云公司目前无法核实。易到公司融资事项有另外的财务顾问,也有签订居间合同,并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没有必要再找鼎耀公司做该项目,鼎耀无法证明其在融资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或提供过什么服务,鼎耀提供的往来资料显示,始终是与易到当时的母公司乐视控股相关人员联系,本案与东方车云公司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
易到还自称与鼎耀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鼎耀公司提交的《财务顾问协议书》中印文不真实,该公司真实印章除公司全称及五角星外还有一串编码,虽承认确实与中泰创展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相应融资事项系委托中泰创展控股公司提供顾问服务,不是鼎耀。
鼎耀为证明涉案《财务顾问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其确实提供了顾问服务,提交了其与易到公司具体业务人员(包括东方车云公司时任首席财务官任汝娴、财务部徐淑华以及乐视控股潘青、邱丽等人)的往来电子邮件,其中涉及对融资事项的沟通以及融资安排及尽职调查等过程文件,证据还显示任汝娴曾于2016年12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鼎耀公司的律师称,“关于该顾问费的支付,易到在2016年11月9日按照乐视控股付款的指令将内部付款审批单走完流程,并提交乐视控股”,该邮件抄送了易到时任法定代表人彭钢及乐视控股潘青、吴辉等人。
此外,诉讼期间鼎耀公司还提交了易到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查询到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的《情况说明》,该说明加盖了易到公司印章(印文中无编码)并由易到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易到承认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承认易到于2016年9月26日更换了印章。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有多项证据认定鼎耀公司与东方车云公司之间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书》,鼎耀公司已提供了居间顾问服务,最终促成易到公司融资14亿元,按照《财务顾问协议书》约定,易到公司已构成违约。鼎耀起诉要求东方车云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损失赔偿金予以支持,一审判决易到所在的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鼎耀公司指定第三人夏令猗支付融资佣金3920万元及逾期付款赔偿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3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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