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律是一种合同,一种社会的契约,构建出彼此的行为规范,并且强有力的保证公众都照行为规范行动。然而现实中大量违约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更多的是因为国人契约意识淡漠。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逾期1天打款案件,判决结果令人深思。
今年3月,哈啰出行所在的上海钧正网络科技公司,因逾期打款1天给合作伙伴湘阴赛淘金网络科技公司(下称:赛淘金公司),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赔违约金10.5万元,律师费7000元,此外还得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
原告赛淘金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1日,其与被告哈啰出行公司签署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湖南湘阴县的车辆运营及市场工作,合同期为1年。由于被告哈罗单车在合同期内一再违约,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运营。原被告双方约定哈啰出行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约金35万元,且约定哈啰出行在协议签订之日起2月内撤离,如若未能按时清空原告仓库内的车辆,哈罗单车有权自行处理。
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公司则辩称,二者签订的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如乙方在运营期间,连续三个月单车平均使用率低于1.5次/天,甲方有权单方取消该运营服务合同。”而在车辆投放市场3个月后,公司多次去湘阴县实地调查,发现除了一部分车辆流失外,大部分车辆被损坏停放于赛淘金公司仓库中,翻台率低于双方所约定。根据协议哈罗单车可以收回运营权,但赛淘金公司坚持自行运营,还将车辆扣押。
此后,双方就车辆返还及支付运营费用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哈啰出行于2018年11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5万元人民币,然而哈罗单车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将全部款项支付给赛淘金公司,逾期1天打款。
赛淘金公司对此认为哈啰出行没有按照该协议约定打款,属于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哈罗单车立即支付原告合同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0.5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及代理费等。
哈啰出行则认为,逾期1天打款是公司打款流程复杂,并不是故意拖欠费用,此外赛淘金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款项后,仍将哈罗单车500多辆车扣留将近4个月,损失近10万元,故不应承担任何过错责任。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指出,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公司未按双方协议约定的2018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35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以打款流程比较复杂,且没拖欠的主观故意,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书》第六条第一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违约方支付本协议金额30%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不免除违约方的其他责任和义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05000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因被告哈啰出行未向法院提出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故湖湘阴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05000元,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书》第七条之规定,哈啰出行还应承担原告因处理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7000元。至于哈啰出行提出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扣押被告500辆自行车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应予赔偿的抗辩理由,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哈啰出行已将该纠纷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故不予支持。
随后上海钧正公司上诉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二审撤销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终审认定哈啰出行公司逾期付款属违约行为,但赔偿10.5万违约金违反公平原则,迟延1天支付解约金,赛淘金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酌情认定违约金为15000元,律师费7000元,共计22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赛淘金公司负担1200元,哈啰出行公司负担24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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