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消费者范某起诉京东商城涉嫌欺诈案件,尽管范某败诉,却引发不少对“京东自营”真实性疑问,还有一些自称法律界大V也在质疑京东自营的合法性。
此外朝阳法院建议也引发不小的风波,如建议京东应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看似友情提示,却很容易让人引发京东自营并非是京东官方自营之感。
为此,今日京东在其官方微信号发表《关于京东的自营是不是京东自营的绕口令》,重申京东自营就是京东集团子公司的自营,也就是京东自营。同时以隔壁老王开超市为例调侃道:”三个儿子老大负责卖水果,老二卖蔬菜,老三卖啤酒,彼此相安无事。突然有一天有人建议道:只许说水果是王老大卖的,不能说是老王家卖的,否则就是欺骗误导!
京东自营 = 京东集团17家子公司自营
作为京东商城“钻石用户”,笔者每次下单购物潜意识还是倾向购买标注为“京东自营”商品,意味着该商品属正品行货,还可享受“211”及时送达配送服务,并不在意是京东集团旗下哪家子公司提供的服务,因为不会影响到用户体验。
然而当前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京东,可能更多只是京东商城,这也是京东生存发展的主营业务,随着多年的高速扩张,京东集团已形成京东商城、京东金融等多个子公司,当下京东商城只是京东集团的一部分,至于不少消费者认为京东自营”就是网站自行经营的商品,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都应由京东商城网站承担,事实上并非如此。
当下京东商城网站运营事业部分配给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独立运营,但是该分公司只能开具网络技术服务,代理发布广告及版权等业务发票,需要成立众多商贸类子公司补充,所以京东自营属于“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单单一个京东电子商务公司,难以承载如此庞杂且多元的业务体系。
当下京东商城已公示17家自营子公司资质信息,业务范围覆盖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等区域。至于朝阳法院提到的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只是京东商城华北区自营商品经营者之一。本案中范某购买的四块手表发票主体也是天津京东海荣公司,故范某起诉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并非是适格被告,被法院驳回也在情理之中。
笔者认为,朝阳法院初衷可能是好的,却没有搞清楚京东自营的真实运营情况。上述列表里提到的区域仅为经营者的一般经营销售区域,实际中会经常存在因各经营者销售区域、销售的商品品类发生变化或商品库存不足,涉及到跨省调货等情况发生,导致开出订单发票的经营者可能发生变化,京东只能按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京东也提醒道:若不符则以实际交易成功,开具发票的经营者为准。
比如笔者所在的北京地区,在京东购物时收到的发票主体有多家,包括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等,若涉及到从外省市调配的商品,发票主体会出现其他外省市公司名称。
站在广大消费者角度来说,“京东自营”是一块金字招牌,只要能享受到“京东自营”提供的正品行货和快速配送,至于是京东集团旗下17家子公司哪一家提供仓储物流配送服务,并不会影响到购物心情。实际上,也没有多少消费者会在意发票主体是哪家,因为发票都是真的,售后服务和报销不会存在问题。
百密难逃一疏。如果京东自营商品出现消费欺诈时,消费者到底该找谁维权?答案很简单,看是哪家公司开的发票就找谁。
或是“职业打假者”干的?
本案中,范某很是在意“京东自营”是京东集团旗下哪家经营者,似乎有些不同寻常。有消息称他并非是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范某在京东商城购买京东自营的真力时手表,价值数十万,自称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其收到商品后发现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玻璃,于是自掏腰包委托相关部门检测,很难想象这是普通消费者所为。
百科显示:蓝宝石玻璃类似钢玉成分,硬度为9,可以通过添加各种化学元素,生成各种之颜色.而现在常用的是无色的。它的优点较普通玻璃硬度更高,拥有有很好的热特性,极好的电气特性和介电特性,并且防化学腐蚀,它耐高温,导热好,硬度高,透红外,价格也相对较高,主要用于制作高档手表的表镜,很符合范某购买的手表价位。
由此可见,蓝宝石镜面与蓝宝石玻璃镜面之间是否存法律意义上的纠纷,或是否为民间约定俗成的叫法,还有不小的争议空间。比如苹果公司刚推出 iPhone 7/7 plus新机, 都声称都采用蓝宝石保护 Home 键和相机镜头,如果想当然认为 iPhone 7/7 plus是由奢华的蓝宝石制作而成,与认为水晶包子没有水晶一样令人啼笑皆非,朝阳法院判范某败诉,也是源于范某拿不出有力证据证实京东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秩序日趋完善的今天,职业打假人长期游走在维权和敲诈的灰色地带,社会评价呈现正反两极。2016年8月初,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或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新条例无疑给当下泛滥的职业打假人当头一棒。另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受理的职业打假案件大幅增多,其中大多涉及商品标识问题,真正涉及商品质量的案件很少,可见当下职业打假并不能有效提升消费品质量水平。
很多打假人“打假”目的只是谋求索赔暴利,至于商品到底下没下架,他才不关心,没下架更好,他们还可以此来多次索赔 。然而广大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以赚取暴利为目的”的“假打”,而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职业打假人显然不愿充当活雷, 锋。
“打假从来和正义无关”,打假第一人王海现身说法直白而又残酷。众所周知,职业索赔人等群体以京东为宿主早已形成规模庞大的食利阶层,此次范某败诉,花费14.7万元购买的4块真力时手表需自付,也没能实现退还货款,赔偿检测费,三倍索赔的发财梦想,损失可谓不小,算是咎由自取。
笔者认为,朝阳法院建议徒增风波,好在京东表示将完善“自营”产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筛查力度,做好不规范广宣行为的事先防控,加强网络平台管理意识,完善网络交易环境,这些无疑都是正能量,京东若能以此契机提升和完善“京东自营”用户体验,善莫大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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