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此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征求意见稿”,有同行赞赏说不能忽视其中积极意义,因为代表着国家肯定了“专车”这种新业态的合法地位,我开始也是以为有总比没有好,但仔细看了“征求意见稿”内容之后,却感觉,如果相关法规按此出台,有还不如没有。因为没有“指导意见”的话,专车还可以在争议中探索前行,但一旦落实相关法规,并被有关部门拿去作为执法依据,基本上就等于现在意义上的互联网专车的灭顶之灾。
从规范管理的角度讲,“征求意见稿”的一些内容是没有问题的,比如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登记驾驶员真实信息、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等,这些条款甚至值得鼓掌,但还有一些关键性条款,如果得以执行,却不啻给多数目前意义上的互联网专车下达了死亡通知书。
这些条款包括要求驾驶员和车辆拥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签订劳动合同、专车平台“不得接入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等......实质上意味着把目前互联网专车中的很大一部分,也就是私家车辆都排除在专车之外。如果说之前,交通执法部门对这些车辆的治理还有所犹豫的话,那么一旦执行,这些车辆将再没有任何生存空间,都将成为货真价实的“黑车”,失去合法或非违法生存的空间。
没有了私家车参与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还是互联网专车吗?显然,它就算披着一张互联网的皮,也不能被称为互联网专车,因为所谓互联网专车,它不止是约车方式的进步,更是商业模式的革新,最大的特色就是共享经济,也就是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力挺的“分享经济”,它在不增加车辆的情况下使私家车加入进来解决交通问题,减少了乘客的车费支出,同时也实现了私家车主的收入增长。然而,这件两全其美的事情很可能就因为法规的出台而遭到取缔。
看起来,取而代之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过是“出租车升级版”,新的合法的专车公司成为新式出租车公司,但由于没有共享经济因素的存在,这种公司的运营价格只能跟以前的租车公司相近,而高于传统的出租车公司,其结果就是,老百姓再没有以前那么便宜的、便捷的互联网专车可以使用。
其实没必要讲那么多大道理,互联网+、共享经济这些高大上的词汇一般乘客并不一定懂,但事实却显在人心。我走过很多国家,论打车便宜、方便、可靠,没有一个地方能比得上中国的互联网专车,在国内的北京,以前是打车难,打车非常难,但自从有了互联网专车,打车就不再难,它是实实在在的解决了老百姓的生活难题。在青岛,它以黄金周的天价大虾闻名,出租车宰客、拒载也多被投诉,但如果换乘互联网专车,就会获得全然不同的服务。这些显而易见的好处,不应该因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而被废除。
因为互联网专车所引起的纷争,实际上是创新尤其是互联网创新与传统监管之间的冲突所致,并不稀奇,实际上,近几百年的人类发展史同时就是一部科技与监管的博弈史,只要有健康的博弈,创新与监管最终总是能够达成妥协,实现双赢;反之,其结果则是创新的湮灭或者监管的虚设。
中国对互联网专车应该有所监管,但法规的制定应该建立在健康的博弈之上,如何使对人、车和平台的监管既符合法律精神,又不压制创新,又助力到互联网+大潮,这需要各界各方群策群力,使征求意见稿内容得到充分博弈,而不止是体现监管部门或既得利益方的观点。
如果一时无法达成共识,而互联网专车又没有体现出太大的危害性,不妨多酝酿一些时间,比如同样是对互联网创新进行监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就从2012年开始至今已经出了四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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