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篇是今天为报纸写的专栏文章,由于要见于纸媒,未免有些官样,但大体上该说的都说了。我觉得微信十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微信实名制(还有QQ!),几亿用户都搞实名,这跟当年的微博实名制一样,会非常麻烦,当然,压力主要是腾讯的。
但微信实名跟微博实名还不一样,微博是社交媒体,但微信与QQ是即时通信工具,里面的私密信息比微博多N倍,这就提出更高的隐私保护要求。
另一部分压力是对自媒体的,也就是不能发布和转载时政新闻,这一条是对官办新媒体的重大利好,澎湃之类,根本不用创新内容了,资质本身就是黄金资源。
但微信中的涉时政内容自媒体怎么办,只有三个结局,一是就此关张,二是投靠挂靠官办媒体,三是改变定位。
其中又有一问题,所谓“时政新闻”怎么定义,是仅仅定义为时政新闻,还是连时事评论也包括进去?下文中有考证,在05年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对时政新闻信息的定义是包括评论的,如果连评论也包括进去,那么被涉及的账号可能就更多了。比如,自媒体中很多科技账号要涉及的评论“微信十条”的文章到底算不算违规呢?
另外,我觉得办法中对资质和管理以及义务提的很多,但相应的公众号应该享有的权益说的比较少,这是遗憾之处,比如,是不是只要符合管理办法,运营商就不能再制定各种规定限制或惩罚用户?怎么评判,有无中介机构监督?不知道。
另外须注意的是,这只是个《暂行办法》。当还有改进空间。
作者微信公众号:信海光微天下
以下为正文:
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出台《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以十条规定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被网民简称为“微信十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8月7日开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内容”管理已进入有法可依的时期。
国家将出台法规管理微信自媒体的消息已流传了一段时间,这次《暂行规定》的出台属于“靴子”落地,是件好事,从有法可依的角度看,也是好事。在《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对微信自媒体的管理主要是由运营企业来进行,禁言、封号等处罚措施均由运营团队一言而决,滋生不少纠纷。现在有了官方发布的法规依据,是一种进步。
从细节上看,既然《暂行规定》出台的目的主要是管理,其对围绕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所衍生的生态各方影响很大的,比如它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这就为微信、QQ、飞信、陌陌等热门即时通信应用提供自媒体服务设置了门槛,微信、易信出自腾讯、网易等门户网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应该是齐备的,但其它小一点的即时通信工具就难说了。
《暂行规定》对普通网民将产生最大影响的可能在“第六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由于目前微信等应用的注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实名认证,之前注册的几亿用户之实名制问题将逐渐凸显,是否要进行重新注册或者补充注册?
而实名制的推出,也把用户的隐私保护问题推向前台。《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此为题内应有之义,而运营商也应把隐私保护问题放到最高层级,现代人严重依赖手机交流,微信之上隐私无数,实名制后,一旦泄露,后患极大,不可不慎重。
对自媒体来说,《暂行规定》可能起到较大影响的是第七条,该条规定除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之外,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这将影响到相当一批以新闻为内容的自媒体公众账号,它们将不得不调整定位。何谓时政新闻?《暂行规定》中没有加以定义,但查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可知,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不知是否当依此界定?而网民对时政新闻的评论文字是否可在公众账号上发布,也有待澄清。
微信拥有超6亿用户,其中约4亿活跃用户,是当前中国使用人数最多、活跃度最高的移动即时通信工具,在社交和信息获取上给人们带来了巨大便利,但时常出现的谣言却会破坏到网络传播秩序和危害公共利益,因此出台《暂行规定》加以治理净化可谓大势所趋,但互联网是个新兴事物,摸着石头过河在所难免,网络治理过程中,《暂行规定》很可能也会遇到难以破解的难题,此时当对法规及时调整,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和平台运营商的权益,实现帕累托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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