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亮 | 商业短信电话,工信部欲一刀切断

文:刘兴亮

编辑:何睿

校对:杨许丽

01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涉及到短信和语音呼叫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及管理对象。并就相关运营的管理透明度、规范化做了详尽的规定与解释。

读罢全文,最引起个体用户注意且极力赞同的,莫属第三章《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管理》的相关内容。不禁发出久旱逢甘露的慨叹。

02

在座机时代,还没有什么商业电话泛滥成灾的现象,那时候家里蹲着一部电话,除少数亲朋好友单位同事偶然来电,其余时间都静悄悄的,它也没有短信接收功能,所谓的语音留言,也并不普及。

通讯设备在20年前进入手持电话的普及阶段后,未经使用者同意且来历不明的商业短信与电话事件逐日抬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愈演愈烈。

我询问身边的朋友,多数人每天都能收到数条乃至数十条的商业短信,至于推销电话,更是此起彼伏令人苦不堪言,心有余悸。

我们的电话,还是个人通讯设备吗?它更像一个商家塞给我们的信息炸弹!

03

很多用户都有过那样的感受,面对层出不穷密集而来的商业短信与电话无可奈何,虽试图投诉于相关部门又常常求告无门。

如今,这一现象渴望被一刀切断。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这让那些钻法律法规空子且有恃无恐的无良商家将不敢随意发送商业短信。

如果要发送类似短信,则要明确告知用户,需遵守第十九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标注通过其服务发送短信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联系电话,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设置障碍。

也就是说,你要发送短信,必须明确告知,这条信息来自哪里,出于什么目的。

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在我设置拒绝接收之前,仍然有数以万计的接收可能性。因此我觉得还是应该在发送端口严把关,设置管理审查人员,凡是商业广告推送信息,都应做过滤工作。

倘若他们仍然一意孤行,擅自发送的话,那么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中,要求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送短信息或拨打电话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为,可视情况限制向其提供新增通信资源或暂停相关服务。相关记录应予以保存并提供申诉途径。暂停相关服务前应告知相关方。

这里的「可视情况」也值得商榷,什么情况下限制呢,我觉得是违反规定就应当限制,而不分轻重。

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还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过去人们也在手机上拉黑广告电话,也有相应软件过滤垃圾来电,但很难谢绝所有来电。从现实考虑,可提高商业短信和商业电话的费用,以降低无良商家的拨打次数。

多种保障,层层防护,让无良商家无机可乘。如果在这么严密的防范措施下,仍有人以身试法,则用户可以根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在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或电话的,可向12321受理中心进行投诉。

对于信息完整、准确的投诉,12321受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企业核查处理。相关企业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12321受理中心反馈处置结果。12321受理中心收到处置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定程序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

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也许不能根治,无视他人感受爱钻空子的商人并不在意毁誉,那么我建议,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莫过于罚款,唯如此,才能奏效。

04

多数人都收到过卖房卖车卖保险的骚扰短信,且骚扰电话与短信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和完善,更加精准而有目的性。

有孩子的家长会收到无数课外班和培训机构的电话短信,病人会收到医药推销的信息,假如一个人正在谈论房子,就会收到家装短信和电话,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在令人厌烦的同时,甚至心生恐惧。

我建议相关部门对那些非法收集出卖手机用户信息的机构出台措施,制止其恶劣行为。这也是商业信息和电话泛滥的根源之一。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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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刘兴亮 | 商业短信电话,工信部欲一刀切断
如果要发送类似短信,则要明确告知用户,需遵守第十九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标注通过其服务发送短信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联系电话,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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