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兴亮(微信公众号:刘兴亮时间)
↡
01
电台直播连线,说了说「踢群第一案」的事儿。我也是多个群的群主,看到原告败诉,放心了。
谁会想到,做个群主还能摊上官司呢。法院认定「被移出群聊」行为完全属「自然人合意自治」范畴。原告太矫情了,这诉讼纯属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
节目结束后,我就顺手发了个朋友圈。有朋友留言:「哈哈,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该踢就踢吧。」
也有人说,实际生活中的「踢群」,诸如不接电话,绝交等,是不是也得去「撕」?
诸如此类。看戏的总不嫌事大。
02
有时候我在想,人活着到底图什么。吃喝玩乐吗,功成名就吗?不好说。
不过要给庸常的生活着点色,非出些格外有趣的事不行。听到有人被群主踢出群继而打官司的事,我未觉惊讶,只感到这件事太难得了,生出几分看客的好奇心。
中国人最怕打官司,谁要是心烦意乱坐立不安就说自己「满脑子官司」,可见一斑。这源于我们的传统中,官司是触及官僚系统的事情,民与官接触,总是犹疑和畏惧,继而处于被动状态,费时费力还不一定有好结果。
在古典著作的阅读体会中,上了公堂,无论是谁,免不了挨几板子!这就让中国人发展出一种文化:「忍」——不少人把这个字刻在胳膊上,用以自省。小不忍则乱大谋,忍忍就过去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诸如此类。
谁要是不信邪,要跟这种传统对着干,常常落不着好。
不过我总认为,人们有了冲突和纠纷,最好的方式还是诉诸法律。毕竟忍让是有限度的,一忍再忍,总有忍不了的时候,不打官司,以私仇的方式解决,往往得不偿失。
03
被踢出群,芝麻绿豆大的事情,竟至诉诸法律,实在蹊跷!
没想到还有这等事情发生。一个人由于种种原因,进了某微信群,因不合规的行为,被群众警告、踢出,这种事情相信多数人都遇到过。
谁会想到去法院告群主呢?常人多不会这么干。因为要是大家都这么想的话,那法院绝对忙不过来。
中国的微信用户高达10个亿,每个人都在很多群里,几乎人人也同时是群主。成员进进出出不可计数,群主有权拉人或踢人,几乎是天赋的权力。
这里边有许多不成文的规定,不能发广告是第一条。谁发踢谁!但也有例外,比如先发一波红包,再发广告,这允许,也是约定俗成的惯例。
04
我很好奇,专门看了有关报道。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山东莱西市的法官建立一个微信群,将当地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拉进去,主要为相互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并分享各自经验,以及立案庭人员与群成员之间的互动交流。
某律师在群内发了一些视频与评论,被群主警告后继续发布相关言论,随后被群主移除该群。此外,群主后来还干脆解散了群。
该律师被踢出群后,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群主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法院判定,「被移出群聊」行为完全属自然人合意自治范畴,该律师败诉。
05
很多微信群主看到这个信息都松了一口气。
联系到最近某市召开了群主大会,可以想见「群主」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身份,身负责任和权力。再小的群,也是一个言论平台。在那里说什么话,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公共传播性质。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管理,也在情理当中。
此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不外乎两点。群主有当然的权力制定群内的言论规则,不喜勿进,不必解释。微信是个人交友和交流的通讯工具,微信群并不是基于严肃的社会契约构成的共同体。
因此它的管理和成员之间遵循的规则,只能基于习惯的力量。习惯就是大家一致认可的,经过时间淘洗后形成的东西。它的自然属性和自发属性,足以让多数人遵循。
一个人可以建群,拉人,踢人,解散群。无可厚非。如果在群内进行人身攻击,另当别论。被踢出群就起诉群主,从表象来看,是有些惊世骇俗的。
所以说,当群主要细细思量,入群也要谨慎。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都建过群,也很可能踢过人或被踢。
真为出群入群而打官司,说起来没什么,你真摊上了试试?
▴注释: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私信联系后台
免责声明:此文内容为第三方自媒体作者发布的观察或评论性文章,所有文字和图片版权归作者所有,且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极客网无关。文章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投诉邮箱:editor@fromgeek.com。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