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此次《办法》共7章106条,首先厘清监管对象和范围,定义“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此基础上,“一刀切”要求仅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可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
对于专业互联网保险机构,《办法》要求其只能线上销售,相应扩大了其不受经营区域限制的产品范围,鼓励为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探索创新。
《中国银行保险报》独家披露此次《办法》起草说明,并对互联网保险新规的六大要点进行梳理。
《办法》六大要点逻辑关系如下图
一,互联网保险
0.1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同时规定了政策适用范围:
1、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2、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线下面对面、在线交流、语音通话、电话销售、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保险咨询和销售活动,向投保人提供互联网投保链接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评驾点评:文中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基本概念,定义了线上,线下业务,并进行了区隔,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就是互联网线上业务,不符合的就是线下业务
0.2经营主体
哪些机构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只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评驾点评:持牌!持牌!持牌!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本次《办法》中已经非常明确的表明,互联网保险的销售主体必须是有保险经营许可牌照的机构。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具备销售资质。
0.3保险公司(含互联网保险公司)
互联网保险公司能否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能。
评驾点评:《办法》中明确规定,不设立分支机构,不能线下销售产品,不能通过其他机构线下出售保险产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
保险公司跨区域销售险种范围是否扩大了?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意外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寿险;
(二)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四)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评驾点评: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更利于轻量化扩展业务,《办法》扩大了保险公司线上跨区域销售险种范围。《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进行规定险种的线上销售。
0.4从业人员
对从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界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切实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评驾点评:对于机构以及人员监管更加严格,强调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在实际营销过程中,业务人员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传统的“卡单式”业务也受到制约,若产生纰漏所属的机构要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投保人在线代填投保单,保险机构不得向未按规定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评驾点评:《办法》限定并强调,互联网业务网必须由客户自主消费,自助投保,从业人员仅可起到辅助作用,斩断了从业人员借助所谓展业工具平台炒单飞单的利益链条。
0.5自营网络平台
自营网络平台的定义?
《办法》指出,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同时,办法要求自营网络平台应获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评驾点评: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这也是《办法》夯实经营主体责任的一个体现。同时,加强了对此类平台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
0.6第三方网络平台
第三方网络平台能否进行互联网保险销售?不能。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通过厘清本质,《办法》根据功能,将第三方网络平台划分为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对营销宣传类机构,划定红线,明确管理责任;对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仅做出了信息系统等保二级认证和保险机构需在年度经营报告中予以报告两个规定。
《办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营销宣传行为,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条件,即必须在获得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委托并签订合同的条件下,才可以从事保险营销宣传;
2.明确销售行为边界,禁止从事包括咨询解答、保费试算、方案设计、代办投保、代收保费等销售行为;
3.明确管理责任,即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委托宣传的管理制度,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核及书面确认,对宣传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评驾点评:新规出台,将有利于真正想长期从事保险营销宣传的机构,有法可依,合规经营;但对个别抱有投机心理、希望通过“打擦边球”赚取短期利益的机构和个人,将形成有效的约束。
0.7《办法》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场景适用于《办法》?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线下面对面、在线交流、语音通话、电话销售、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保险咨询和销售活动向投保人提供互联网投保链接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但产品销售区域应满足其所属渠道类型有关保险监管要求。
评驾点评:提供互联网投保链接,都算!从业人员用移动工具展业,不算!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历程
2011年9月《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2015年10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规定有效期3年。
2018年9月,就在业界关注《暂行办法》是否将失效之时,中国银保监会于9月30日下发通知,称正加快修订监管办法,在新规定出台前,《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2018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函,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
2019年12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发布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4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工作安排,成立了由12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保险中介监管部牵头,会同法规部、创新业务监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评驾科技提前布局,提供多种解决方案
1,评驾智能保险交易平台—高效的标准展业工具(非互联网)
评驾推出的“趣驾智行保险平台”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国家政策,为各主机厂,经销商提供智能化保险解决方案与运营服务,包括新保、续保出单、数据管理、数据分析、个性化服务包设计等用户全生命周期保险服务,力求提升客户续保率、回店率,从而为用户提供良好的用车、养车体验,为经销商赋能。
本平台将互联网技术的优势,主机厂和传统车险行业的资源进行整合,希望通过汽车驾驶大数据创新整合产品、销售、服务,加强用户的全方位运营。
2,符合新政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评驾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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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评驾科技将更专注与保险有关的科技创新与技术应用,以更领先的技术、更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更精细化的服务能力服务好每一个客户,真正实现企业的愿景,成为全球领先的汽车及保险生态数据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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