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消息,媒体称央行日前下发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指引,具体指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进行备付金集中存管。
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指引下发 明确机构适用类别
今年1月13日,央行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自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多位支付机构人士透露,日前,央行又下发了上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支付机构备付金交存的细节,包括交存比例、备付金交存银行、开立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客户备付金的使用等。
《指引》明确,“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暂通过商业银行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人民银行”。
1月13日的《通知》显示,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其中网络支付业务:12%(A类)、14%(B类)、16%(C类)、18%(D类)、20%(E类);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16%(D类)、18%(E类);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22%(D类)、24%(E类)。
不过,《通知》对网络支付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等业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并没有明确。
而最新下发的《指引》则明确了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根据其《支付业务许可证》上载明的业务类型按如下标准确定:(一)、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于为本机构开立的个人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使用)、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适用“网络支付业务”;(二)、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受理适用“银行卡收单业务”;(三)、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适用“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
对此,有相关人士坦言,这就进一步厘清了预付卡,收单和网络支付三大支付业务类型的边界。
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在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快速发展的近几年,出现了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等违规现象;同一家支付机构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客户备付金账户的普遍现象也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此外,一些支付机构还存在靠吃银行支付给客户备付金利息为主要盈利模式的问题。
这些问题也让第三方支付成为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中的一大整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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