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区级政府产业基金,100亿

温州市鹿城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鹿城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5〕1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产业基金规划总规模10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上级补助资金、区国有企业出资等。

第三条 区产业基金是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控风险”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重点投向传统产业智能制造、数字经济、未来产业等领域,促进“1+1+X”产业集群建设。

第四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以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为子基金。主要采用投资子基金方式,对子基金总出资额不低于区产业基金总规模的80%,对直接投资出资额不高于区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区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管委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工发集团等。区财政局(国资办)代表区政府履行区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安排和筹措产业基金出资资金。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设在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区工发集团全资子公司温州鹿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鹿丰公司)受托作为区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为:负责区产业基金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审定项目直接投资、子基金设立、股权退出等方案;确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直投项目及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予以执行;经管委会审定事项,用票决制表决,主任、副主任、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二种,投资事项经全体人员五分之四以上(含)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第八条 管委办主要职责为: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决策部署;会同区工发集团拟订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审查区产业基金项目直接投资、子基金设立、股权退出等方案;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审定区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区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工作,组织对归口直接投资项目立项初审;协助与上级产业基金对接合作,牵头项目立项、投资方案制订等工作;区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工发集团主要职责为:负责共同出资人职责;配合管委办拟订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参与投资管理有关程序,并对区鹿丰公司进行监督指导;区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区鹿丰公司主要职责为: 定期向管委办、区工发集团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年度财务审计;负责遴选子基金合作管理机构;开展对拟投资(合作)对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合伙协议或章程、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区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子基金投资模式

第十二条区产业基金主要通过参投设立子基金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区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含),子基金的资金应依法募集;

(二)出资比例:区产业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第一大出资人),市区两级政府联动出资总额不超过50%;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等,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各方协商后按约定办理;

(四)注册地址: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鹿城区;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存续期内,累计投资于鹿城区注册企业(以企业工商、财政隶属关系为准,下同)的资金总额一般上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视同返投或加计计算返投金额:

1.子基金所投资的鹿城区外企业,其注册地迁往鹿城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

2.子基金所投资的鹿城区外企业被鹿城区内企业收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3.子基金所投资的鹿城区外企业在鹿城设立子公司的,按子公司在鹿城实际投资额(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子基金的投资额;

4.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鹿城区内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5.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鹿城区外企业,其注册地迁往鹿城或被鹿城区内企业收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6.其他经管委会批准同意的情形。

以上所指的鹿城区以外被投企业应不包括自认定之日前2年从鹿城区迁移出去的企业。

第十三条子基金应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选聘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其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管理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业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六)在提交项目合作方案时,应至少确认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的出资意向并提供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参投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一)区鹿丰公司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择优遴选合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区工发集团初审,相关结果报管委办备案;

(二)区鹿丰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三)在尽职调查报告基础上,区鹿丰公司对子基金设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经管委办从有关专家库中抽选产生,区级专家库未成立之前,从市级专家库中抽选,人数不少于5 人,专家对申报方案提出独立的专家评审意见;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区鹿丰公司提出投资方案 ,经区工发集团初审,报管委办审核后提请管委会审议;

(五)经管委会审议同意设立的子基金,由区鹿丰公司负责合作谈判、协议签署及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十五条 若参加遴选机构当年度已同时参加省、市等上级政府引导基金遴选并获审查通过的,区鹿丰公司可不再进行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直接将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审查通过意见作为投资决策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提请管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子基金设立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区鹿丰公司报区工发集团初审后在1个月内向管委办报送终止投资情况报告,管委办向管委会报备。如遇特殊情况,经管委办同意予以可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四章 直接投资模式

第十七条直接投资主要发掘本土重点领域优质项目,“以投带引”探索基金招商新路径、引进优质项目落地鹿城。确因项目需要,可通过设立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完成对项目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主要要求如下:

(一)区产业基金对单个直投项目的出资额不超过6000万元(含),且不得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市区两级政府性资金合计股比不得超过50%;

(二)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确需延长存续期的,经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各方协商后按约定执行;

(三)投资注册于鹿城区或注册地迁往鹿城区的公司,优先投资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

(四)拟投资项目发起融资时,应有其他资本方参与投资,其他资本方投资额不低于该轮融资额的60%,其中非关联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该轮融资额的10%;

(五)项目应有具体的项目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资金募集情况、退出安排等)、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

(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基金等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八条直接投资程序:

(一)项目发起方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融资商业计划书、初步股权融资方案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项目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含:被投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背景、股权结构、产品和业务、市场份额、客户及供应商、核心团队、近三年及最新一期财务数据、经营计划等内容;初步股权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轮融资规模、各方出资规模、估值说明、资金用途、投资期限、退出安排等内容。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投促中心等项目归口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初审,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如归口主管部门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同,原则上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投资工作(下同);

(二)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区工发集团牵头,会同管委办、主管部门,并邀请2名(含)以上行业专家召开联席会议开展立项审议。审议内容包括融资规模、出资结构、估值说明、资金用途、投资期限、退出安排、近三年及最新一期财务数据、经营计划、属地配套支持政策等。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工发集团报管委办提请管委会副主任审定;

(三)经管委会副主任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区工发集团会同主管部门与项目方开展投资谈判,结果由区工发集团报管委办提请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鹿丰公司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评估程序。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等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其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四)区鹿丰公司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项目投资可行性及投资风险进行论证,完善投资方案,经区工发集团初审后,提请管委办审核后报管委会审议;

(五)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鹿丰公司负责安排协议签署,并做好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应在区工发集团网站上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管委会审议通过后超过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由区鹿丰公司报区工发集团初审后在1个月内向管委会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五章 投资退出、收益分配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与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收益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由出资人共同承担,区产业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区产业基金可适当让利。让利的对象可包括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让利比例应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规定。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取得让利金额占区产业基金利润总额的比例不高于80%(含)。

第二十三条 在章程或协议中应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投资期满后,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应按照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章程约定的方式退出或组织清算。无法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区鹿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区工发集团初审,报管委办审核后提请管委会审议。管委会审议通过的退出方案,由区鹿丰公司与各方协商办理。

第六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五条 管委办建立区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区产业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其中直接投资项目绩效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结果报管委办。

第二十六条区鹿丰公司原则上每年按区产业基金实缴资金总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并从到位资金中扣除,管理费主要用于区鹿丰公司日常经营。年初按考核合格档次的管理费用提取,其余部分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提取。具体标准如下: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提取比例为1%;良好档次的,提取比例为0.8%;合格档次的,提取比例为0.6%;不达标档次的,提取比例为0.4%。

第二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出资到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区产业基金出资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

第二十八条 区产业基金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条 遵循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客观规律,给予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整体40%亏损容忍度,在程序合规、尽责履职的基础上,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出现亏损情形的,给予尽职免责认定,对各类子基金不再以单一子基金或基金投资单一项目的盈亏作为追责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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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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