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消息,日前,《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共七章四十一条,对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管理机构及职责、投资原则、投资决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规范,加强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精准支持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投资领域更加聚焦
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主要投向24条重点产业链以及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突出科技创新引领,助力做大做强七大优势产业链、突破发展十大新兴产业链、大力发展七大现代服务业链,为加快打造现代产业先行城市注入动力。
管理机制更加灵活
取消引导基金政府决策审批环节,由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自主决策并设立运作基金,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高引导基金市场化、专业化管理运作能力。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对已履行决策程序的投资,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的投资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不追究相关责任,鼓励机构“敢投”“愿投”,营造改革创新、支持实干的良好氛围。
政策条款更加优化
通过差异化安排出资比例、放宽投资青岛市企业要求、加大奖励让利力度等举措,提升对社会资本吸引力,加快聚集优质资源。《办法》规定,引导基金对单支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5%,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基金投资青岛市企业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除可认定为投资青岛市企业的8种情形外,对引入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可按认定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投资青岛市企业的资金;对引入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主体、独角兽企业,可按认定金额的2倍放大计入投资青岛市企业的资金。引导基金可对基金管理机构及社会出资人实施投资进度奖励、超额收益让利、3年内原价退出等激励奖励政策,最大限度让利社会资本,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
此外,《办法》明确对基金投资项目处于上市过程中或上市禁售期的,可不受基金10年存续期限制,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将初创期企业资产及年销售收入标准由均不超过3000万元放宽至均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基金投早投小。
风险防控更加有力
构建覆盖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引导基金终止合作情形和具体管理要求,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效应、经济效益、管理效能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激励督促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累计参股设立137支基金,认缴规模1457亿元,参股基金累计对1220余个项目实施直接股权投资超过460亿元,其中65家企业上市,另有10余家企业上市申请已获受理、30余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直接投资青岛项目440余个、投资额约195亿元,其中17家企业上市,卡奥斯、镭测创芯等100余家企业获得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瞪羚等称号认定。基金引入超220家企业,实缴资本逾80亿元,创新奇智、以萨技术等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将总部迁入。
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务实的举措、更加优质的服务,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与创投风投机构在实体经济发展、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加强交流、深化合作。诚邀全球投资者投资青岛、深耕青岛,实现产融合作共赢!
来源:青岛财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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