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
为持续加大我市推动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结合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新趋势、新要求,优化完善支持企业上市政策。实施奖励前置,扩大激励范围,简化执行程序,营造支持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浓厚氛围。具体政策如下:
一、优化企业上市奖励环节
(一)对在天津证监局申报上市辅导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市申报材料经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其中,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提升至300万元,加大对“硬科技”“三创四新”企业支持力度。
(四)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或通过红筹架构上市的企业,其注册地或境内主要办公地为我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
(一)对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三)对由新三板基础层转创新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支持的企业,其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到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报审阶段不再给予资金奖励,待上市后按上市板块奖励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足。
三、上市挂牌专项资金实行总额管理
(一)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累计不足6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
(二)对迁址至我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其中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市财政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三)成功上市前上市、挂牌阶段补助,市财政每阶段补助一次,企业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申请或于成功上市时一次性申请。
(四)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可根据企业需要定向拨付对企业上市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四、对支持我市企业上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一)企业成功上市的,对其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用于奖励上市服务团队。
(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三年以上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20万元。
五、加大对企业上市后续支持力度
(一)对上市企业完成再融资,且融资资金60%以上用于我市投资项目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的1%予以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以企业上市后连续6个月日均市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划分三档,政策实施后上市企业市值达到以上标准,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政策实施前已上市企业,以政策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市值为基准计算,市值实现进档,市财政给予相应奖励;上市企业所获市值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六、各区完善制定配套政策
(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政策,制定滨海新区专项扶持政策,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
(二)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和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要分别在市级政策和滨海新区政策基础上,争取制定支持企业上市专项政策,鼓励各区加大支持力度、丰富奖励情形。对尚未有上市企业的区,支持加大对区内首家上市企业奖补倾斜力度。鼓励各区针对不同上市板块、区内扶持重点产业、区内支柱优势产业实施差异化奖补。
七、附则
上述政策自2023年4月18日正式施行,2027年12月31日废止。《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融局〔2020〕17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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