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巨晓平 北京盈科律所 高级合伙人
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26日带5人到当当网办公区,夺走了当当网财务章等几十枚公章,并发表《告当当全体员工书》宣布,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成立了新的董事会和《公司章程》,俞渝不再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自己将全面接管公司。
“抢公章”接管公司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能赢得管理权之争?
针对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简单陈述以下几点意见:
一、大股东不必然控制公司
我们平常所谓大股东,有两个概念,一种是绝对的大股东,比如拥有三分之二以上或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另外一种是相对的大股东,虽然不拥有上述比例表决权,但在所有股东中拥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比如上市公司大股东。
基于上述概念,我们讨论下大股东是否必然控制公司,在《公司法》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控股股东,一个是实际控制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所以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并不必然控制公司,也就是不必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通过相关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认定出来的结果,比如一致行动人。所以李国庆要实际控制公司,需要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决策形成实质性影响对公司形成实际控制,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动,可以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才能实现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
二、李国庆所述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前提条件是“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所以,如果没有履行这个前置程序,李国庆所述的临时股东会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另外,如果章程没有特殊约定,比如豁免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天的通知义务,李国庆的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也会面临被撤销义务。目前看,这个临时股东会决议应该不涉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而被主张无效的可能。
关于临时股东会表决方式主要体现为表决权的行使,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公司,其表决可同股同权也可不同股同权,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限制股东表决权,分红权等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一致行动人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但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表决是按照全部拥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进行表决,而股份公司是按照经通知到场的参与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拥有的表决权为表决基数的,当当网在私有化后按外部信息判断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应当是以全部表决权为基数判断股东会表决的效力。股东会决议一般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前者是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后者需要三分之刃以上表决权通过,一般董事选举都会是三分二以上表决通过,所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决定了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决定了李国庆对高管任免的效力,公司高管一般都是由董事会聘任。
最终当当网归属,有可能要看李国庆、俞渝儿子表态。
依据公开信息,李国庆主张的自己与俞渝婚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目前实际持股45.855%,但夫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的财产性权利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同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股权表决权可以在夫妻之间平均分配。按《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李国庆仅能行使登记在其名下的27.51%股权的表决权。如果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李国庆就有机会持有当当45.855%的股权。据传俞渝名下的股权,有一部分是代持其儿子的。那么谁最终拥有绝对表决权,可能要看其儿子支持谁了,这也是我们不建议公司将股权架构设计成“四三三”、“四四二”等比例的原因,看着是大股东,但决议时谁能获得支持反而要看小股东支持谁,实际公司反而受小股东控制,这就是风险。
三、李国庆“夺取”当当网公司公章等印鉴后,也不能必然控制公司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法定机关,其也是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证照印章等作为公司财产和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应当由公司法代表人进行管理。当当网如果需要获得公司证照印章的使用权,应当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更换选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都是由股东会通过决议形式产生,所以如果李国庆的临时股东会被撤销或无效,其也没有拥有公司印章使用权的权利。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规定,对公司印章的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主要要审查使用人在盖章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确定签章的相关文件的效力。这里的代表权即要看在盖章时的盖章人是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要看是否取得公司的合法委托,要按照“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处理相关案件。所以李国庆“夺取”当当网公司公章等印鉴后,也不能必然控制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公告公司印章无效,重新申请刻制印章。
四、“抢公章”大戏之后,当当网何去何从
根据目前现状或者李国庆、俞渝离婚后,当当网运营公司有可能出现股东会无法表决、董事长期冲突等“公司僵局”,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因此,当当网会面临股东主张解散的风险,当然这种结果是最坏的结果,如果因为公司僵局,股东不能达成共识,经营业绩下滑,公司价值被低估,不排除被收购的可能,引入新的股东,平衡各方利益,以求寻找当当网新的发展,毕竟当当网其品牌、渠道等还是很有价值的,被收购也未尝不是一种良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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