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判决书称,中国电信秭归分公司员工刘鹰滥用职权,虚设收入项目,违规贷款并上缴中国电信宜昌分公司充抵收入任务,在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下,为偿还银行贷款,以公司名义高息借贷还账,致使中国电信秭归分公司欠下巨额债务,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湖北省秭归法院判决称,刘鹰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中国电信秭归分公司员工刘鹰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获刑4年
被告人刘鹰,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秭归县。2015年1月12日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秭归县看守所。
经湖北秭归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持有股份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0.89%。2009年9月,被告人刘鹰被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宜昌分公司)委任牵头主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秭归分公司)工作。
2010年11月,为完成中国电信宜昌分公司下达的业务收入任务,被告人刘鹰违反电信公司相关规定,安排中国电信秭归分公司政企客户部副主任唐某经手从秭归县某储蓄银行贷款300万元,虚构ICT项目将300万元作为业务收入上缴中国电信宜昌分公司,后又以湖北红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为由,申报300万元施工成本,欲从中国电信宜昌分公司套回300万元资金拨付给湖北红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再由湖北红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300万元用于归还某储蓄银行贷款,因中国电信宜昌分公司延迟拨付施工成本和湖北红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返还资金,导致资金未能按被告人刘鹰的计划流转。
自2011年5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刘鹰违反电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擅自行使未经电信公司授权的职权,本人及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夏某1、王某1、唐某以中国电信秭归分公司名义向韩某1、谭建、李某、向某、杜某、雷某1、韩某2等人高息借款2037万元,从银行及小贷公司贷款48万元,截留IP电路租金26万元,共计2111万元,所筹集资金少部分用于虚报公司业务收入及支付税金,大部分未进入公司账户而在账外用于偿还某储蓄银行贷款及滚动借款的本息。截止2014年10月,所借外债除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共计2099.48万元外,尚欠外债本金1096.21万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刘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湖北秭归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鹰本人及安排手下员工向三十余人以中国电信秭归分公司的名义高息借贷,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吕庆华建议对被告人刘鹰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鹰已被先行羁押7个月零1日,应予折抵刑期。
综上,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湖北秭归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鹰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7个月零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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