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了《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这份《通告》的发布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害,必须坚决依法严惩。
从《通告》细则来看,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这九个细分条目呢?
第一:六部门联合发布体现国家高度重视
从六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来看,体现了国家对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度重视。《通告》中多次使用“严重”、“必须”、“坚决”、“立即”、“一律”、“严格”等字眼,体现了国家整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决心。
第二:明确监管主体相关职责
《通告》细则的第二条明确指出公安部门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第五条则要求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而在第三条、第四条中相关规定也基本属于工信部监管。由此,电信诈骗案件再次发生后将会避免主体监管责任不清的问题,从《通告》指示来看,工信部将严格要求电信运营商(含移动转售企业),公安部将依法严厉打击既定犯罪事实的诈骗分子,各商业银行也将对认定为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的涉案账户,将对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全部业务。
这意味着,在各个部门明确相关职责外,也将在自身所属监管范围内分别采取措施,各个击破。自此,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如何侦破不再是“说不清谁监管”的问题,而是多个部门联合负责却又职责明确的任务。
第三:运营商将不再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背黑锅
《通告》中明确指出将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另外,考虑到对银行系统的相关要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基本可以确定的是运营商手机号码“工具有罪论”的结束。徐玉玉被骗致死案,两家运营商遭千夫所指,背尽了诈骗帮凶的黑锅。还好,社会舆论并非一边倒的将责任都推到运营商身上,有相当大舆论认为贩卖用户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更应该得到严惩。《通告》的发布意味着以后再次出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将全面衡量犯罪源主体,犯罪分子可以利用任何一家已实名运营商的手机卡作为诈骗工具,但是诈骗分子责任人依然存在,泄露用户信息的犯罪分子责任人依然存在,这些犯罪分子责任人才是罪魁祸首,这些犯罪分子一日不除,社会公民将一日不得安宁。
第四:宣传力度加强 全民皆兵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通告》第八条、第九条明确指出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等,这意味着国家将会在多种媒体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电信网络犯罪预警提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鉴别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尤其是一些落后贫困地区,这些地方通常民风淳朴,内心善良,容易成为诈骗分子伸出魔抓的方向。另外,从重奖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来看,全民皆兵式的打击诈骗分子如“过街老鼠”,使得诈骗分子在国内无立足之地。
第五:运营商需严格落实电话实名登记
《通告》中再次明确电信企业(含移动转售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这意味着实名登记仍然是电信运营商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中的重要、关键一环。笔者推测工信部也将在随后不久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确保电信企业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工作。
其实,运营商在严格落实电话实名登记方面已经做出了诸多努力,国内一亿多未实名的电话用户当中,以基础运营商用户为主,虚拟运营商整体占比尚低。不过,考虑到虚拟运营商在新增用户方面增长较快,所以虚拟运营商如何确保严格落实实名制工作也极为关键。
从目前虚拟运营商执行情况来看,在确保实名登记上多家企业也是推出了许多创新性的措施。例如,蜗牛移动推出的免卡视频自助贩售机,让用户可以通过视频互动,与客服面对面实时交流,当场完成选卡、购卡、实名认证等所有流程;小米移动引入人工智能,采取人脸识别系统中的活体判断方法,在小米移动App内,消费者应按照引导完成脸部识别认证,需要本人按照提示做出眨眼、抬头、扭头、张嘴等操作,以验证是真实本人。
整体来看,《通告》的发布体现了国家整治决心,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监管范围,否定了电信运营商“工具有罪论”。并且,以后的电信诈骗案件将会更快被侦破,此类案件会更受社会关注,打击力度也会加强,一定程度上将遏制电信诈骗犯罪蔓延的势头。
附:《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害,必须坚决依法严惩。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
三、电信企业(含移动转售企业,下同)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未实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对所持有的电话进行实名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电信企业在为新入网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要通过采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并现场拍摄和留存用户照片。
四、电信企业立即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要采取措施阻断改号软件网上发布、搜索、传播、销售渠道,严禁违法网络改号电话的运行、经营。电信企业要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全面实施语音专线规范清理和主叫鉴权,加大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发现与拦截力度,立即清理规范一号通、商务总机、400等电话业务,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各级代理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关部门吊销执照,并严肃追究民事、行政责任。移动转售企业要依法开展业务,对整治不力、屡次违规的移动转售企业,将依法坚决查处,直至取消相应资质。
五、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账户,在同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支付账户。自2017年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对经设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的涉案账户,将对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全部业务。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对因重视不够,防范、打击、整治措施不落实,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严重的地区、部门、国有电信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坚决依法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运用多种媒体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电信网络犯罪预警提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的鉴别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九、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捣毁特大犯罪窝点、打掉特大犯罪团伙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重奖,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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