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消息(颜翊)据工信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决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在全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遴选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试点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
试点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推进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符合试点申报条件、经评估纳入试点的联合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试点。其中,纳入试点的产品,在完成测试与安全评估后,方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准入申请。对取得准入许可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公安部指导在试点城市限定公共道路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意见》还明确了试点车辆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试点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试点车辆一方责任,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未激活状态下的,由车内安全员承担;车辆处于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但有证据证明车内安全员存在过错导致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发生的除外。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试点使用主体还应当对试点车辆上路通行期间收集的数据加强管理,数据存储、传输、处理应当符合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试点车辆产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违法违规责任,由车内安全员、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
- 蜜度索骥:以跨模态检索技术助力“企宣”向上生长
- 张瑞院士:RIS在6G网络中具有重要技术潜力,但也面临诸多应用挑战
- 浮盈超40亿元:中电信量子集团调整收购国盾量子金额
- 联通数科雁飞Cat.1自研模组项目比选失败,启动第二次比选
- 王江舟院士:加强合作和投入,共推RIS标准与产业化发展
- 德国电信上调全年盈利预期 得益于欧美市场积极表现
- 德国电信上调全年盈利预期 得益于欧美市场积极表现
- 中国联通China169骨干网核心路由器扩容板卡单一来源采购 华为中标
- 预算超1.6亿元 中国联通软件研究院云计算服务(联通云新增部分)启动单一来源采购
- 2025年电信业将发生巨变:Juniper Research预测十大发展趋势
- 卫星上网仅需199元/天!中国卫通推出卫星互联网产品套餐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合作伙伴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本网站对有关资料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站中的网页或链接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尽快联系相关文章源头核实,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