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消息(颜翊)上交所发布公告称,鹏博士及其相关方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故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表示,经查明,2021年4月7日,鹏博士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集团)所持有的鹏博士7167万股股份于2021年3月12日被司法冻结,于4月1日被解除冻结。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2%,占鹏博集团所持股份的66.21%。
上述冻结事项发生后,鹏博集团未及时披露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事项。2021年4月1日,监管部门获悉上述股份冻结暨解冻事项,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督促公司立即披露。但公司不配合监管要求,未督促控股股东及时就冻结相关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迟至2021年4月7日才予以披露。
鹏博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稳定性以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市场对此关注度较高。鹏博集团本应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明确市场预期。但鹏博集团未就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鹏博士在经监管提醒后,在明知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情况下,仍未督促控股股东及时披露,直至解除冻结后6日才一并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
鹏博士及其控股股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任期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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