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即将于7月1日起实施

4月20日消息(张海龙)日前,工信部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6号)(以下简称“《划分规定》”),并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工信部2013年11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据工信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介绍,《划分规定》是依法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重要依据,对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高效利用、规范无线电设备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无线电技术、业务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要,2015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5)修改了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有关国际无线电频率的划分规定。我国政府已在大会的最后文件上签字。为了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优化和协调平衡国内各相关部门、行业对频谱资源的中长期需求,做好与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衔接,亟需对《划分规定》进行修订。

据悉,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三部分:一是修改“世界协调时”的定义,增加“气象辅助陆地电台”“气象辅助移动电台”的定义;二是对有关无线电频率划分进行修订,共涉及13种无线电业务、110个频段;三是针对国际脚注的修订有210条(其中,修改140条、新增47条、废止23条),针对国家脚注的修订有15条(其中,修改4条、新增11条)。

并依据WRC-15议题结论对业余业务、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研究业务、水上移动业务、卫星航空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等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国内无线电业务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意见对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研究业务、移动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射电天文业务等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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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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