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网络与数据法学研究部、中国通信学会网络与数据法治决策咨询专家团队、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发起,联合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国际 治理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安全与发展50人论坛、中国网络与数据安全法治50人论坛、上海市法学会互联网司法研究会、广东省互联网协会等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通过对2022年度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开创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事件进行跟踪、研究与综合评估,发布“中国网络与数据法治领域2022年十大事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数据二十条”
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会议提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
2022年12月1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是新时代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标志性、全局性、战略性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赋能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应对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有利于统筹分配效率与公平,推动全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实施
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只涉及了《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没有涉及《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安全审查”内容。因此,有必要修订《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审查的内容,并增加数据安全审查的规定。
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性和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两大视角,确立了网络与数据安全审查的原则,即“四个相结合”原则:一是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二是坚持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三是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四是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全面治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算法推荐规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算法推荐规定》突出对用户权益的保护,强化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六大合规义务:一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二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等;三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四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办事等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务,依法开展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五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六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滴滴因违法被罚80.26亿元
2022年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2021年7月,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公司实施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其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技术取证,责令滴滴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证据材料深入核查分析,并充分听取滴滴公司意见,保障滴滴公司合法权利。经查实,滴滴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我国首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制定的一部领域的微型法律,共七章五十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内容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定义、法律的域外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基本原则、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重点强化部门之间的统筹协同,由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具体的工作任务包括:一是在综合治理方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二是在具体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方面,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整体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落实;三是在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方面,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重点将依法防范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相结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四是在风险防控责任的构建方面,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各自的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特别是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实施
数据出境,主要指在中国境内的数据处理者通过网络及其他方式(如物理携带),将其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通过直接提供或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产品等方式提供给境外的组织或个人的一次性活动或连续性活动。在数据对各领域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的同时,数据风险与数据安全问题也越发突出,给人类和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数据出境的安全问题不仅关乎数据本身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开发利用与安全问题,还与国家主权、国家安全、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休戚相关。因此,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制定一部专门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定十分必要和迫切。2022年7月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是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是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申请者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
《网络安全法》施行五年将首次修改
《网络安全法》实施五年以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在2021年实施。为做好《网络安全法》与这些新实施的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依法维护网络安全,2022年9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拟修订的内容聚焦《网络安全法》第六章的“法律责任”部分,最大亮点是改变了处罚类型和幅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如增加了“限制高管从业”的行为罚,即“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增加了“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的选择性处罚等,这些处罚规定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2017年10月1日,《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对规范跟帖评论环节的信息秩序、维护良好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跟帖评论服务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2022年12月15日起,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定》重点明确了“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处置等必要措施”等内容,有助于营造跟帖评论良好生态,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明确,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并采取必要措施;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跟帖评论区管理权限;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跟帖评论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后,合理设置管理权限,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通信行程卡正式下线海量个人信息全部删除
2022年12月12日,通信行程卡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有关要求,12月13日0时起,正式下线“通信行程卡”服务。“通信行程卡”短信、网页、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APP等查询渠道将同步下线。
自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以来,“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一直伴随着人们的出行,大家以保持和拥有绿色的“行程卡”而感到安心。“行程卡”是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利用手机“信令数据”,通过用户手机所处的基站位置获取,手机用户可通过服务查询本人前14天到过的所有地市信息。2022年7月8日,工信部发布公告: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通信行程卡”查询结果的覆盖时间范围由“14天”调整为“7天”。短信、网页、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通信行程卡”APP等查询渠道同步进行应用版本更新。“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分析的是手机“信令数据”,通过用户手机所处的基站位置获取,“信令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处理过程自动化,有严格的安全隐私保障机制,查询结果实时可得、方便快捷,为我国的疫情防控做出了重大贡献。
2022年12月12日晚,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三大运营商先后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12月13日0时“通信行程卡”服务下线后,同步删除用户行程相关数据,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2022年12月13日0时起,“通信行程卡”服务正式下线。
中国知网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罚8760万元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对我国著名学术资源信息平台中国知网(以下简称“知网”)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案的调查结果,依法对知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8760万元罚款。2022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成立专案组对该案件进行调查,获取大量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大量用户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并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研究论证。
经审查认定,知网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自2014年以来,知网滥用该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一是通过连续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等方式,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其数据库服务的行为;二是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等方式,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学术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等学术文献数据,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实施。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的界定相关市场原则和方法,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属于多边市场,主要服务中文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个人用户等拥有学术资源和使用数据库服务的两类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各方用户与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的需求紧密关联;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与境外不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中国境内构成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
调查表明,知网实施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了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竞争,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影响了相关市场创新发展和学术交流传播,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知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上述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
(本文由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网络与数据法学研究部主任、中国通信学会网络与数据法治决策咨询专家团队首席专家王春晖教授牵头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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