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金融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这是继监管细则出台后的首个地方网贷监管政策。
重庆市金融办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网络借贷的监管和发展将实现有法有规可依。重庆市《通知》与《暂行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则是总体一致的,《通知》主要对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合规经营、业务报告、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工作做出规定,在《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前的过渡时期可以有效加强风险防范。待《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后,重庆市将根据其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促进重庆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了开展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十不准”的规定,即:不准进行自融自保;不准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和发放贷款;不准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准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不准进行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和设立虚假标的;不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准销售理财、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准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和股票配资业务;不准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不准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十不准”与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负面清单基本重合,显示这一政策借鉴了征求意见稿。
此外,《通知》还就信息真实、分账管理、风险自担、联合监管4项原则和实施业务报告制度、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网络借贷业务合作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还要求,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应该主动自查自纠并实施业务报告制度:
1、已经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需于2016年3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市金融办。
2、以前未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和新设的网络平台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P2P网络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前,继续停止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
为了防止风险传导,《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P2P网络借贷合作业务的,仅限于通过P2P网络平台获取借款客户和向其网络平台推荐借款客户;不得通过P2P网络平台次开发,为小贷公司自融资金或转让出售小贷公司贷款资产;不得为P2P网络平台和借出方提供担保;不得向P2P网络平台推荐虚假借款客户。其合作业务情况实行月报制,每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告上一个月的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P2P网络借贷合作业务的,仅限于向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平台进行融资提供担保,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据重庆商报报道,重庆市将建立风险防控联席工作机制:建立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全市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建立辖内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部门协调机制,做好辖内 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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