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央视CCTV13新闻播放了记者的调查报道《揭秘“套路贷”背后的罪恶利益链》,“套路贷”再次跃入大众的视野之中。对于那些手头紧张的人来说,手机上的各种小贷App无疑具有极大诱惑力,“无利息、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但一旦开始贷款,“馅饼”摇身一变成了“陷阱”,套路贷的噩梦从此开始。
今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今年8月在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表示,“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在此会议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通报称,“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
随着司法机关严打套路贷,各地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套路贷的案件猛增,科技金融在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显示,2018年公布的涉及“套路贷”的案件有2519件,而今年截止目前已经猛增到9648件,增加了7000多件。
多起职业放贷人放贷被定义为“套路贷”,不但一审案件判决结果,甚至二审终审判决结果也被撤销,而且因为涉嫌套路贷被移送公安机关,其中包括在2014年已经审理完结的案件。涉及“套路贷”的公司中,其中不乏宜信等知名P2P平台,就连中国人寿也被卷入套路贷案件。
“套路不深”也是“套路贷”!
“套路贷”与“高利贷”和“暴力催收”是不同的犯罪形式,关键问题是“套路”,没有使用“套路”的,不属于“套路贷”。
那么那些“套路”会被定义为“套路贷”呢?
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等。
当然,《意见》对“套路贷”是概括性称谓,反映的是当前一些“套路贷”案件的情况和特点,而非“套路贷”的严格界定。
具体实践中,如何理解“套路”千差万别。
今年7月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对“套路贷”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细致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浙江省的《既要》提出,“套路贷”的立足点是“套路”,对于设置“套路”的,不管套路有多少、有几种并不影响“套路贷”的认定。“套路不深”也不等于没有“套路”。不是高利贷、没有暴力催讨等非法讨债行为,不妨碍对“套路贷”的认定。
随着对“套路贷”的打击力度加大,多起一审案件判决结果被各地法院撤销,归为套路贷。
多起判决结果被撤销 再审归为套路贷 时间追溯到2014年
案件一:
昨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张某飞、王某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根据之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王某静应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张某飞借款20万元,但是王某静并未执行法院判决,张某飞因此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依据上级法院传达执行精神,此案件系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此类案件暂缓执行。
案件二:
2018年8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杨某与马某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判令马某宇偿还原告杨某借款利息人民币16504.1元。
但是今年12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与马某宇的保证合同纠纷案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案件三:
12月14日,镇江市人民法院撤销了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20号民事判决,认为黄某与王某杨之间的纠纷,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中一个理由是“出具的借条是事先打印好的格式借条”。
案件四:
就连2014年已经判决的案件,如今也被拿来重审,改为“套路贷”。
2014年,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章某星与肖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年9月作出(2014)云民初字第0946号民事判决书,当时判决肖某、苏某偿还章某星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
然而,2019年11月7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认为章某星疑似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因此撤销当时做出的判决。
另外一起案件也因为涉及职业放贷人,而被改判涉嫌“套路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该院(2018)苏11民终3430号民事裁定及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也就是把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都撤销了。
原审认为崔某伟与刘某之间的借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某应该归还崔某伟借款230000元。
但是再审认为,崔某伟系职业放贷人,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
宜信普惠被法院认定涉嫌“套路贷”等刑事犯罪
8月31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事涉宜信普惠的判决书,认定宜信普惠系列公司涉嫌“套路贷”等刑事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今年1月,在韩某起诉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因被告的行为涉嫌“套路贷”等刑事犯罪,本案需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宜信惠民的大股东为唐宁,持股93.1%。
阳光保险也没有能逃脱,其作为大股东的浙江艾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艾卡)也卷入“套路贷”案件。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本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信义)疑似涉嫌“套路贷”,即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变相的虚增借贷金额。经审判管理委员会讨论,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认为在以杭州信义为原告,其他众多当事人为被告的一系列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四个即被告与备胎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与备胎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与金华分行(指工商银行金华分行)的贷款合同关系、与信义公司的担保合同关系,原告及备胎公司、星系团公司错综复杂的操作体系,在被告等人不熟悉法律或者金融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能完全理解是情理之中的事。
根据该二被告陈述及原告等复杂的操作流程,该行为疑似涉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的“套路贷”常见手段之一,即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变相的虚增借贷金额。
杭州信义的大股东为袁惠菊,浙江艾卡持有41.67%的股份。但是从股权变更历史看,浙江艾卡曾是杭州信义唯一股东,后来变更为袁惠菊。浙江艾卡创始人陶仙华也曾是杭州信义法人代表。
阳光人寿持有浙江艾卡28%股份,为最大单一大股东。在网上一则介绍浙江艾卡的文章中,浙江艾卡推出的车抵资产的网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悦财湾“已被纳入阳光保险集团生态体系”。
P2P平台投哪网兄弟公司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众诚国际)涉嫌套路贷,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警方调查。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2018年一桩旧案进行了再审。前述案件中,众诚国际起诉被告刘某,要求归还借款本金70400元,及借款利息和滞纳金11874.13元,合计82274.13元。起因是刘某在2017年8月22日向出借人薛伟借款70400元用于经营,月利率0.87%,借款期限24个月,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合同签订后,薛伟委托投哪网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刘某账户转账70400元。之后薛伟将该笔债权全额转让给众诚国际并通知了刘某。
后刘某不按时还款,故众诚国际诉至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众诚国际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众诚国际的起诉,移送公安。
尾声
从这些判决或者改判的案件显示,“套路贷”的“套路”显然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等,利息高、职业放贷人等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套路贷”,而且多年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也被拿来再审改判。
12月25日,在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4205个,抓获嫌疑人4.1万名,破获各类案件5.8万起,查缴涉案资金577亿元,监测显示,套路贷网络平台下降了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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