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银监会、工信部等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为首次从国家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的全面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正面意义,表达了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持积极姿态,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同时提出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性质及对口监管机构,同时指出相关机构将适时制定监管细则。一切表明,2015年正式成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时代一去不复还。我们基于对互联网金融的数年研究以及对监管政策的研判,认为在当前监管政策影响下,互联网金融将出现如下动向:
第一、互联网金融从“三无”到“三有”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爆发性增长以来,本领域基本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况。从当前监管层的各种动作来看,这种状况将很快大有改观。
《指导意见》公布后不久,保监会很快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作为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实施细则;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保证责任、年化利率等问题作了明确限定。伴随着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在对口监管机构确立后,近期互联网金融多数领域的准入门槛、行业标准亦将明确。
《指导意见》以及各类监管规则的出台,将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走向合法合规之路,互联网金融有望告别乱象丛生的时代。
第二、互联网金融机构洗牌加剧
监管细则陆续出台后,从业机构的性质、业务、经营活动将得到较明确的规范,违法违规行为将可能直接受到监管机构制止甚至惩处。基于此,一些在市场缺乏独到优势、良好信誉或声誉的从业机构,由于失去了灰色地带的生存空间,将可能从市场消失,加剧行业洗牌。
以P2P网络借贷业为例,在实践中,许多网贷平台涉嫌资金池,一些平台甚至被爆出虚构借款标的或涉嫌自融。网贷平台在投资人或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挪用客户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当前,绝大部分网贷平台处于不盈利的状态,对其中没有雄厚背景(如上市公司、国企)或未曾获得风投青睐的网贷平台而言,资金池是其主要得以维持日常运营的“诀窍”.《指导意见》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一些P2P平台给投资人做了担保(或变象担保),与《指导意见》的要求相背。一些P2P平台注册资金几十万,但是担保资金超过几千万、几个亿,甚至还宣称可以100%的保障或者100%的回购。《指导意见》对网贷平台的性质定位,意味着平台将来不得设置资金池,这对一些“草根型”网贷平台而言,无疑断绝其生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一旦将来出现借贷纠纷,网络借贷平台的保证责任声明(尽管只体现在网页、广告等媒介,而未出现在自动生成的电子借款合同上)将被司法强化。因此,网贷平台不大可能如过去数年一样,随心所欲地在官网作出本金∕本息100%保障之类的诱导性宣称。监管规则出台之后,网贷机构的各种营运行为将受到更多法规约束,缺乏优势竞争力的平台势将大量被淘汰。
目前,为适应《指导意见》以及即将出台的监管细则的要求,网贷平台应该及时转型和整改。首先是剥离平台非信息中介的功能,可以另外成立担保公司,而不能继续由网贷平台向投资人承担担保、赔付、刚性兑付等等。其次,资金池为监管层所不容。事实表明,在过去,所有跑路平台的都是因为有了资金池。再就是对于所谓的征信,现在P2P平台千方百计想用别人给它增加信用,有的做了很多虚假的宣传,这点今后将会得到约束。
一些P2P网贷平台将因为监管政策问题而面临生存的考验。对于真正的P2P网贷平台而言,主要是做撮合借贷交易信息的工作,在监管上不会遇到障碍。这种平台即使没有获得风投,也可以整合到有实力的平台中。如果网贷平台运营不下去,可以及时宣告投资失败、关闭、清退,但是一定要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不负责任,直接跑路,将可能招致法律制裁。
第三、推动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
监管新政一方面推动行业洗牌加速,另一方面由于准入门槛、创业成本及行业标准升高等因素,将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转型升级。互联网金融将有望从1.0版本升级到3.0版本。
在2013年,中国正式步入互联网金融时代后,对普通大众而言,初期的所谓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结合,其典型代表为余额宝,即一款货币基金(传统金融业务)嵌入互联网渠道销售。这种“1.0版本”的互联网金融,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这种1.0版本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当时大众及一些从业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初步认识。经过几年行业快速发展,2015年7月央行《指导意见》根据最新互联网金融业态,对之作了官方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在官方认识中,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用互联网的技术来做直接的融通、支付、投资以及信息中介等等业务的创新模式。
在2013年及之前,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机构主体以互联网色彩深厚的企业居多,其中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理财超市等为代表。但自2013年之后,金融机构亦纷纷布局互联网金融。一些具有银行背景的网贷平台开始出现,工行的互联网金融战略问世。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共同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体,其领域大大拓宽。相关业态不只是一种融资模式,而是把支付结算、第三方中介等等全部当做互联网金融的领域了。
在这种模式下,2014年下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表现为互联网和传统金融业的深度融合,并催生出互联网+各种传统金融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其典型代表为P2P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等等。这种“2.0版本”的互联网金融,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随着互联网金融机构间洗牌加速,在接下来的发展趋势中,将出现实现“3.0版本”的互联网金融,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这种“3.0版本”的互联网金融,不只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而将是一种大金融、大互联网金融战略。金融版块延伸进入实体经济产业,实现产业和金融结合;互联网链接实体经济各个版块,推动实体经济产业+互联网。这种版本的互联网金融将产业、互联网、金融全部打通,实现业务一体化。“3.0版本”的互联网金融将实现产业金融化,金融网络化,网络生态化,有利于优化配置、提高效率、降低信息的不对称。
第四、金融业态将受到巨大改变
《指导意见》和监管细则先后出台,打消了各金融机构此前存在的种种疑虑,纷纷深度布局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一步融合,将对金融业态产生巨大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是金融普惠化。金融普惠化的早期代表为余额宝,之后是网络借贷、理财超市等,无差异地向民众提供平等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当前,金融的基础设施已经普惠化,如掌上银行、网络支付、社区银行等等,均下沉到平民百姓间。金融普惠化让每个老百姓有参与机会,比如智能手机可以搭载的金融服务越来越多。
其次是金融数字化。金融从产品到服务,正在全面实现数字化。过去金融业采用金银、纸币,今天的价值符号逐渐可以用数字直接表达。目前,支付机构正在实现线下与线上的结合,手机支付、网络支付将大量取代现金支付,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吃穿住行的各种费用,将全面实现支付数字化。
再次是金融自主化。过去,金融是垄断的行业。当前,互联网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已获得国家层面的积极支持。大众广泛参与和技术创新不断涌现,金融垄断正被一点点突破,出现了大量的自由空间,金融自主化正在实现中。人人参与金融正成为趋势。参考与者在其中一些领域可以自己作主,金融消费主权将掌握在每个人手中,推动金融自主化。
最后是金融综合化。过去金融是基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现在互联网金融各大着名平台推出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正朝综合化发展,以陆金所、京东金融、蚂蚁金服、海航聚宝汇下属平台为例,基本上都横跨P2P网贷、众筹、基金、股票、债券等多项领域,银行也将向证券行业发展。这种综合化趋势将越来越明显。
第五、从草根创业转向大机构布局
在2013年前,大机构(包括上市公司、央企、民间资本集团等)基本上看不懂、看不起以及看不上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大机构开始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2014年开始布局逐渐深入。
《指导意见》的出台,给多数大机构吃了“定心丸”,彻底免除了国家政策、法规上的疑虑。以我们调研所知,当前更多央企集团公司正计划布局互联网金融战略。因此,不出五年,互联网金融将基本成为大机构的天下。
在数量上而言,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草根创业型企业仍占多数,但是布局互联网金融的大机构,其在知名度、获客成本、交易量、信誉、市场份额等方面均占绝对优势。这些大机构布局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大有后来者居上的趋势,将很快远超多数草根创业型机构。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草根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业的机会基本已经过去。特别是随着中国平安、蚂蚁金服(以及阿里巴巴集团)、京东集团全面布局互联网金融,涉及产品众筹、股权众筹、P2P网贷、票据理财等各领域。另外,2014年以来,一些上市公司(如用友网络、熊猫金控)和集团公司(如海航集团)亦全面进军互联网金融。这均将进一步挤压草根创业型企业的生存空间。
第六、从普遍亏损走向个别盈利
目前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众多,随着监管政策出台,有助于推动市场淘汰大量缺乏竞争力、或者违法违规的机构,部分存活的企业将走向盈利。
在行业发展初期,互联网金融看似无门槛,但事实上企业投入的日常运营成本巨大,这包括高端人才的聘请、IT架构与网络安全维护等等。在大众未理解、认知和接受互联网金融的2014年以前,互联网金融尚属“小众”行业,大部分机构长期处于赔本赚吆喝的状况。特别是当前两千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由于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和大数据风控基础,大多数处于不盈利状况。至2015年,少数网贷平台开始进入盈亏平衡点或者实现少量盈利,一些理财平台由于有较高知名度,也开始出现盈利的可能。在长期大数据积累下,将来胜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望实现边际成本下降、边际收益上升。与此同时,许多机构由于监管新政出台,将被市场淘汰。
第七、互联网金融创新推动监管创新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各项创新将直接推动监管层在监管技术与监管思维方面的创新。在技术上,今后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创新监管模式将成为趋势。在思维上,监管层将跟上技术变化和产品变化的脚步,创新各种机制。
在监管分工方面,有一些领域地方政府担负着风险处置的责任,这涉及到中央监管与地方管理的问题。今后中央监管和地方管理协调是后续落地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对此,监管机制或参照类似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由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文件,然后由地方政府进行审批和具体监管。
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将成为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常态。互《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互联网保险的暂行办法》等都讲到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正在高速发展中,行政监管只能涉及其中的重大问题,其它许多细节必须由行业协会通过自律章程及时调控。为防止市场和政府间的冲突,也需要在中间增加协调的力量,即第三方(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介入机制。互联网时代的兴起需要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内生秩序,即由各个市场主体创设规则、产品流程、服务标准,然后通过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的公约、行业的标准、行业的准则,引导行业自律。
当前互联网金融还是纳入式监管,把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而现有的监管体系采取的是机构监管。但诸如域名管理、信息内容管理,涉及到行为监管。已有机构监管采取分业办法进行监管。行为监管往往是跨行业的,互联网上的行为往往是跨界的,这就会产生协同监管问题。
目前中国金融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所以还是纳入分业监管里面。在互联网的潮流下,混业趋势已经非常明显,所以加强协同监管将成为新趋势。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走向是从技术创新,实现技术的普惠化,通过技术创新推动社会创新,然后推动产业创新,再到科技和金融相结合,这种新的变化最后将推动监管(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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