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年的“梦幻西游2”网游直播侵权案一审判决日前终于裁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决直播平台停止通过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相关的游戏画面,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但同时驳回了网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该案暂告段落,不过虽然法院支持了原告网易公司关于侵权认定的诉求,但法学界对此判决的观点并不一致,不少专家认为,判决在“合理使用”上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依据,更严重的是,著作权在此案中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
中山大学法学院谢琳老师此前就提出,“电竞类游戏直播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正当理由,实现了与游戏本身不同的功能,且失去游戏直播许可市场并不会实质性损害著作权人创作游戏的动力。对于该问题的政策考量,如从自然权利理论出发,著作权人可拥有相关权利,但不能滥用权利限制竞争;如依据功利主义理论,判定游戏直播构成合理使用,更有利于促进直播产业文化的发展。”
对于一审判决,她表示,法院将独创性的游戏判定为作品进行保护,同时对直播在著作权专有权利方面进行规制是值得肯定的,但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尚有讨论的余地。在该案判决中,法院也认可,就玩家和观看者而言,“在后者体验活动中,游戏画面的存在价值似乎发生转换。”电竞类游戏直播类似于体育竞技,其吸引观众的地方更在于玩家主播的精彩表现。直播这种新的使用行为催生了新的市场,但著作权人并不当然享有新生市场,原因在于著作权人不是发展新市场的最佳执行者,且存在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因此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值得进一步探讨。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副教授也认为,游戏著作权应认真对待。游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比想象的要重要和复杂。游戏作品的表现和游戏用户的行为都不能简单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而用户公开播放或通过网络传播游戏画面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也需要结合个案的事实具体分析。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迁教授则更明确的表示,对游戏直播涉及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游戏中的影视和音乐作品。判断其是否侵权,不应以是否影响电子竞技产业发展为依据,而取决于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对游戏画面的直播通常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画面本身的美感或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户的游戏技巧和战果,因此具有转换性。同时游戏直播不会替代欣赏直播的用户对运行游戏的需要,对游戏市场的影响是有限的。因此对游戏画面的直播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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