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两家电影协会发布电影票销售新规,网购低价电影票时代可能结束。白菜价买电影票,这在一些电商团购网站或者手机APP上并不鲜见。一些热映影片只需9.9元就能一睹为快,还可以提前预订位置。第三方售票平台已然成为了“观影族”购买电影票的渠道之一。
然而,一份文件的出炉,却让不少观影族担心低价票时代从此告别。本月8号,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发布了《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对票务体系做出了相关规定,将网售电影票价格将纳入规范。
据了解,《规范》指出,票务电商将被正式纳入管理,制片、发行、院线、影院需签订影片发行放映合同,相关方需在合同中明确协议票价,具体票价相关方可根据市场供需和经营成本协商确定。电商等代销机构可积极开展促销行动,但电影零售票价、活动票价均不得低于发行放映合同中的协议票价。影片促销活动中的折扣部分由促销方按协议票价补齐,超过协议票价的,按实际票价结算。
此外,对于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协会将警告、劝诫、列入黑名单、或停止其供片等。新规一出,引发不少影迷担忧,是否从此告别低价票时代?据了解,这份《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是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共同发布的。
低价票价其实我们都知道,并不是票价真低,而是电商以前都是在贴钱,现在他们会把钱补给电影院,然后电商乐意贴钱,影迷得到实惠,其实对消费者来说这不是挺好的吗?《电影票务营销销售规范》对于电商票价有明确的规定,不得低于协议价格,这是不是涉嫌到所谓的垂直垄断?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以及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朱巍就相关话题进行了讨论与解读。
胡钢:垂直垄断又称为纵向垄断,垂直或者平行它的区别在哪呢?比如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到最终消费者这么一条产业链,成为纵向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如果经营者,比如批发商和零售商做了一个协议,这个协议内容如果是有这么一个内容,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就是说批发商和零售商签了合同,说你向最终用户的销售价格比如必须是100块钱,或者最低不能低于100块,这都属于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垄断行为。如果是行业协会来做这件事情,组织或者是操纵做这件事情,也属于垄断行为。首先,如果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话,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也要对其进行反垄断执法调查,最高可能是上一年营业额的10%,或者类似的这种处罚,对于这种行业协可能有50万元的罚款。当然,电影票比较特殊,因为我们引入了国外的这种分帐模式,我不太清楚这个分帐是分一个百分率呢,还是说必须要合同里面说最低票价是有多少,如果合同里确实出现了最低票价是多少,那么真的最好聘请一个律师,做一个反垄断法方面的审查,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的规定而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消费者觉得自身受到侵害,有没有可能以什么样的法律形式对于发布的这个规范让它有所纠正呢?
朱巍:第一个方面,电影跟其它的产业不同,其它的商业经营是市场行为,电影是文化宣传的问题。在很多国家,据我了解,对老百姓看电影实际政府还有补贴,绝对不会限一个最低价。第二个方面,出这个文件的部门,它们的法律级别是什么,出了这个东西是一个自律行规还是一个法律法规,当然不是法律法规,所以我觉得对它的办法就是可以不用去遵守。
从卖票的电商方面来讲,它完全不理这份消费规范,按照自我原来方式来卖,这会不会出现一些问题?
朱巍:我觉得肯定会,一般法律是最低等级道德,一般更突出自律,尤其是行业行规更可怕,所以它是一个约束。我觉得在理论上可以不遵守,但真有人不去遵守吗,绝对不可能,所以一定会遵守。所以这可能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可能需要有人站出来去打破它。
胡钢:还是看文本本身,因为专门登录了这两个协会的官方网站,首先这个通知是以一个图片模式登出来的,这很少见。它主要的目的实际是为了规范电影票务方面的秩序。现在反映出来主要的问题,虽然我们普遍采取了这种制作方、发行方和放映方一种分帐的模式,但客观上有某一方存在偷票房的情况,隐瞒票房,相应就会影响到发行机构的利益,或影响到电影制作单位的利益,而如果这两个部门没有获得足够合理的利益,将直接影响到电影行业的发展和它后续的积极性。所以治理这种偷票房的初衷我是非常能够理解的。
但同时我们要看到它这里面的背景是什么呢?比如提到了一个行业标准,这个行业标准是广播电影行业的推荐性标准,我们国家的标准化法,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使用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如果是强制性标准则是必须使用。如果依据一个推荐性标准做什么事,就存在瑕疵,你的强制力或者有效性存在一些质疑。同时,现在这样一个标准本身,我也曾经参与过电信领域的标准,大家都有共同的体会,标准制定公布之时,就是它落伍之日,因为技术发展太快。
比如包括这种相关的通知也好,文件也好,它要求这种电影票是一个实体的票。这个有形票的目的是什么,有形票的目的无非记载一个已经发生了的购买行为,你没有必要一定要纸制,你对它介质进行固定本身,恐怕对于技术发展的无限可能性有一个过度的低估。所以相关的规定一定要有前瞻性,而且尽可能保留对技术发展的一种起码的尊重。
再回头看,如果是偷票房,那么本质属于电影放映单位和电影发行单位以及电影的制造单位的一个经济纠纷,这样一个经济纠纷完全可以让它们自己从民商法的角度进行解决就可以。当然可以更好的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但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一定既要促进本行业的发展,同时也要做好自律,而且有一条最重要的底线是不能损害消费者权益,即无论怎么规范、怎么自律,怎么要求,如果事实上消费者比原来花了更多的钱,或者有更多的麻烦,这种治理也好、规范也罢抑或是通知,它的合理性、合法性都会受到消费者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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