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信息内容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根据2018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普及率为57.7%。其中,手机网民规模已达7.88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3%。随着网络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的不断深入,人们对高品质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的攀升,然而互联网已成版权侵权重灾区,急需创新版权保护模式。
以短视频为代表数字内容产业的版权问题日益严峻
短视频以契合互联网即时性、互动性的碎片化传播形式越来越被公众所熟知和认可,但随之而来的版权问题也愈发严峻。由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侵权者和“搬运工”可以轻松地通过对他人原创视频的二次加工获得利益,原作者辛苦创作的视频刚刚上传即被“秒盗”的侵权乱象屡见不鲜,版权问题已成为短视频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发展的一大痛点。在此背景下,无论是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还是管理者,都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确权和维权模式,能够为这些信息内容的保护、运用和管理提供更加便捷而有力的支撑。
互联网环境下快速高效维权机制是DCI体系维权服务的关键
在版权维权方面,以短视频为代表的数字内容行业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入门门槛低、盗版频发侵权无节制、作者版权保护意识薄弱、不了解版权维权流程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法院也存在着取证过程手续繁杂、互联网数字信息作品创作源头及独创性难以确认、未实现实名制的情况下侵权实体人查找困难等诸多取证困境亟待解决。搭建权利人依法维权与法院受理取证之间的便利桥梁,构建权利人维权有道、法院取证认定有依的良好版权保护生态环境,是新时代互联网内容保护创新发展提出的迫切要求,即顺应人民意愿,又合乎时代潮流。
即以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2010年就针对互联网版权乱象,提出了DCI(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这一面向互联网环境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互联网内容平台上的用户上传作品时,即可获得DCI体系分配的DCI码——标识创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版权关系(基于《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标准(CY/T 126-2015)),实现该作品的版权确权,获取的作品登记证书(电子版)作为用户维权的有力证明。
针对短视频作品传播周期短、制作成本低、法院取证流程繁杂等特点,DCI体系采用与法院电子证据平台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来保护版权,这种模式相较于传统取证形式具有更大优势。基于DCI体系与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的嵌入式对接,平台在版权运营服务中可为权利人提供便捷的确权通道,作品创作完成即可在线申请预登记获得DCI码,最大程度降低了权利人登记确权的成本,并利用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建立起可信赖、可查验的认证体系。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在向司法机构提交证据时,电子证据核验平台通过权利人提交相关作品的DCI码及作品登记证书(电子版)即可完成快速核验。法院立案后,可随即在线向DCI体系提交调档申请,DCI体系接收到法院申请后,将与案件关联的作品档案直接在线推送给法官,配合完成调档取证,从而解决取证过程中程序复杂、时间成本高、地域限制等难题。
目前,DCI体系已在部分互联网内容垂直领域的10多家版权运营平台开展了应用示范,已完成超过70万件的数字作品版权登记。
法院电子证据平台与DCI体系进行对接打通,助力互联网版权司法取证
今年9月,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最高司法层面上第一次正式认可了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有效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紧随新时代发展需求,正式上线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平台,由北京“中经天平”提供技术支持,将法院电子证据平台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DCI体系进行对接打通,使当事人的电子材料、电子合同、作品登记证书(电子版)等证据可直接提交验证。河南省各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中科院国家授时中心、中国信息协会法律分会、国家信息中心、国家电子合同备案平台等机构作为节点,共同形成核验监管体系。在未来,该平台将陆续上线哈希值校验、区块链溯源、节点校验等功能。
以DCI体系为支撑,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为示范引领,奏响了新时代DCI体系与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合作的第一个乐章,这对于未来互联网数据信息内容的版权保护、利益整合与分享机制的制度化创新、网络版权的监测取证、多行业数据链接及实现真正的互通互融都具有跨时代的标志性意义。DCI体系与法院电子数据平台相结合的模式在今后将持续为提升法院审判效率和效能、提升司法服务质量、体现司法担当提供助力。
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数字内容保护环境,是DCI体系建构成为与互联网版权产业共生、共治、共享的互联网版权基础设施的重要使命,各级法院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是DCI体系在版权司法保护这一领域的重要应用实践。以DCI体系为支撑的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自投入使用以来,已经在互联网法院、网上调解、网上立案等司法信息化项目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专业性和权威性也已获得公众的认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数字内容版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版权保护的主阵地,DCI体系在司法电子证据领域的应用也必将为构建互联网司法新体系提供重要的支撑。
在未来DCI体系将继续与各级法院进行合作,引领未来,开启“DCI体系+司法服务“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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