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副总裁刘春宁缘何“被带走”?

文|李俊慧

“太狠了!”

这是很多人看到“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刘春宁于6月22日被深圳警方带走”后的第一反应。

因为有关报道中提及“据传起因是源自腾讯方面的举报”。

近两年,“腾讯举报”似乎成为令人忌惮的“关键词”。前有快播王欣“被举报”被抓,今又传现阿里巴巴副总裁、原腾讯高管刘春宁疑似“被举报”而“被带走”。

而很多业内人士感觉“太狠”,可能是情感上觉得腾讯的做法有点“不近人情”。因为刘春宁曾经在腾讯供职十多年。

但在腾讯自己来看,刘春宁任职期间的问题,可能让腾讯觉得“太黑”。

那么,到底是腾讯做法太狠?还是刘春宁自己太黑?与此同时,对于离职跳槽或创业的高管或员工来说,有哪些教训值得汲取?

首先,刘春宁“被带走”可能不是被“冤枉”的。

同日腾讯官方通报了一起严重违规事件,因多名在线视频相关业务员工存在贪污受贿行为,公司已向警方报案。

据称,在去年一次常规内部审计过程中,公司发现前两年的视频内容采购过程存在疑点,随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涉及贪腐,当事员工勾结视频供应商抬高采购价,从中大肆渔利。从2014年开始,先后已有5、6名涉事(前)员工被警方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值得一提的是,腾讯官方通报中提到“公司发现前两年的视频内容采购过程存在疑点,随即报案。”据此推算,所称内容采购存疑的发生时间是2013年。

2013年7月前,刘春宁还是腾讯在线视频部总经理。如今排查出在其任职期间的违法犯罪线索,恐怕其难辞其咎。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刘春宁离开腾讯之前,腾讯公司就一直在内审其负责的视频业务,当时查出的结果是:刘春宁在腾讯就职期间,就与自己的“影子公司”有业务来往。

其次,刘春宁当年“闪电”离职腾讯有点不寻常。

2013年7月刘春宁离职腾讯,并于当年8月正式入职阿里巴巴,分管数字娱乐事业部,随后兼任阿里影业执行董事。

可以看来,刘春宁从腾讯离职到入职阿里,间隔不足一个月。要知道,刘春宁离职腾讯前,已在腾讯工作十年之久,更重要是的,其离职前也是腾讯高管。

众所周知,很多公司都和员工签有“竞业禁止”协议,刘春宁作为腾讯高管人员,其“竞业禁止”有关约定内容应该会更加丰富或苛刻。但其却在1个月内“闪电”离职腾讯,又“闪电”入职阿里,这显得很不寻常。

这其中的细节或真相,恐怕只有腾讯或刘春宁知晓。但从刘春宁在腾讯任职履历来看,其一度负责很多具有开创性的业务,比如拍拍(电商)等,甚至一度担任总裁助理等职位,一方面,这足以表明刘春宁曾经在腾讯内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刘春宁在腾讯内部所负责的项目,普遍都属于阶段性“烧钱”领域,也可见腾讯对其信任程度。

而其闪电离职加盟竞争对手的做法,可能确实也在情感上对腾讯构成伤害。

其三,视频行业“太烧钱”或留下很多运作空间。

2011年4月,刘春宁负责并主导腾讯在线视频业务,至其2013年7月离职,这三年恰是网络版权价格“飞涨”的阶段。

事实上,视频版权曾经历过一轮过山车式的疯涨,从每集不到几千元一路暴涨动辄十几万,千万元购剧一度成为视频网站的常态。

特别是从2011年起,网络版权价格“飞涨”,《甄嬛传》独家版权卖出2000万元的价格,随后《浮沉》、《宫锁珠帘》的网络独家版权价格飙升至3000万元。

除去网络版权采购外,自制视频也是视频业务巨大开销之一。早在2011年,刘春宁曾公开表示腾讯拿出5亿元设立互联网的投资基金,专门投资电影电视剧还有知名的制作团队和公司,并在当年拿出4.5亿投资华谊兄弟。随后腾讯在视频上的投入,连年翻番。

事实上,不论是网络版权采购,还是自制剧制作,因为投资额巨大,使得期间留下很多“运作空间”。

腾讯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透露,此次被抓捕的员工包括在职、已离职以及供应商人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牵扯了刘春宁。值得一提的是,仅其中一名涉事员工涉案金额就高达数十万元。

据此推算,而刘春宁作为曾经的腾讯视频业务负责人,其所涉金额可能也不小。

按照已披露的信息看,刘春宁任职腾讯期间的“不当行为”,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职务侵占罪”。

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规定,是指“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显然,如果刘春宁所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职务侵占罪”一旦被做实,留给他的可能是至少5年的有期徒刑。

而到底是腾讯“太狠”,还是刘春宁真的“太过”,可能只能等待最终的法院判决,才能一窥究竟。

作者: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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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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