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客网3月5日(北京)滴滴、快的合并的消息一经发布,是否涉嫌垄断这个问题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两家公司极力辩解,专家、公知亦纷纷发表看法。
但是,事情远不是热议一番就不了了之那样简单。
你不申报我举报
月1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滴滴、快的打车合并给予回应。沈丹阳表示:根据反垄断法及其它相关规定,
滴滴、快的则表示正在与有关部门积极汇报沟通情况,并对坊间的争议给予官方回应:
由于两家企业均未达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因此不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但我们已经在与有关部门积极汇报沟通情况。
我们双方在城市出行领域上拥有共同的愿景,合并后双方在业务上继续平行发展,并保持各自的品牌和业务的独立性。同时,合并将给双方提升效率以及节省成本,并进而分享给用户。
合并后两方将持续创新,将资源集中投入到产品技术的优化升级,提升用户体验,同时拉动移动出行行业及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用户层面,一方面用户现有的积分将继续有效,服务质量不会有任何下降等;另一方面,用户将能享受更丰富的产品功能,更广的城市覆盖等。
移动出行是一个创新的业务,方兴未艾,国内竞争激烈,进入门槛比较低,海外竞争对手实力强劲,我们面临的挑战还很大。
月17日,易到用车正式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和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快的”)的合并行为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严重违反中国《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
以营业额、市场份额判定垄断证据不足
易到用车认为“合并方之一快的在其官网2014年3月披露的信息显示:该公司司机账户流水达47.3亿元人民币,月均营收超千万元,仅此一项就远超相关法规规定的反垄断申报标准。两家未经申报而实施合并案件严重违法。”
但易到用车以营收为主要依据举报滴滴、快的垄断证据并不充足:
并非营收。
其次,尽管滴滴、快的两家合并后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超过90%,但打车软件用户不到全部打车群体的15%,另外85%的用户依然习惯用“扬招”。当初第一家做打车软件公司诞生时,假如每天成交10单、市场占有率100%,如果由此可以判定为垄断,一切创新都会触犯反垄断法!
最后,打车软件的商业模式还在探索中,根本谈不上获取超额的垄断利润。好比一个车站每天有10万客流,两伙人白送肉夹馍,每送一个还补贴5块钱(目的或许是推广APP),结果每天送出8万个肉夹馍。现在,两家伙人想要合并,能以“市场占有率高达80%”而禁止吗?
易到用车举报有理
易到用车举报滴滴、快的合并不是无理取闹。当初,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不是在今天!
如今,滴滴、快的已累积了庞大的用户群,改变了他们的叫车方式,培养了移动支付习惯,积累了海量数据……此时取消补贴,其它玩家的机会已经非常渺茫。如果两家合并,更是进可攻、退可守:没有新玩家,滴滴-快的联合体不补贴;有新玩家,滴滴、快的可以联手玩死它。当初有关部门放任滴滴、快的以补贴大战消灭中小竞争者已经是失职。但起码还有两个势均力敌、相互制约的玩家在争斗,如果任由两强联手,则打车应用这个细分市场不再有任何竞争存在!
将出租车、专车、拼车、租赁、P2P用车可以视为一个市场,尽管滴滴、快的合并后的占有率只有10%,但前期用不正当方式获得的优势(用户、数据、APP装机量等),对公平竞争影响应当评估。
易到用车看清此种极端不利的局面,才“赤膊上阵”举报滴滴、快的合并。举报材料中称:
两家绕过相关部门审核“私定终身”的做法,一旦造成事实上的垄断,将给国家反垄断部门埋下“不作为”的隐患,尤其是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反垄断法》,对于从事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的,国家发改委有权对两家公司处以最高2014年全年营业额10%的罚款以及禁止实施垄断协议。
互联网市场不乏通过技术创新占据市场垄断份额的先例,也不缺乏包容精神,但滴滴和快的两家合并的做法却并不属于以创新技术占领市场,而是以资本融合形成巨大的垄断联盟,反而会限制技术的创新发展。
滴滴、快的合并的真实动机
对滴滴、快的来说,继续补贴的边际效益极低。也就是说,双方各自再补贴10亿,也不会使自己的市场份额显着增加。但谁也不敢单方面停止补贴。那样的话,辛辛苦苦积攒的用户就会被对手抢走。于是,双方陷入典型的囚徒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滴滴与快的定立减少补贴、划分市场等协议,则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如果双方合并,在法律上成为一个主体,自然可以收到消减补贴、减缓资金消耗的目的。前提是能“混过”反垄断审查这一关。至于共谋IPO什么的,则是后话了。
滴滴、快的合并后,在法律上、经营上保持独立,但在商业上协同配合,这不就是辛迪加吗,不审你审谁。
总之,易到用车的举报有理而据不足。营业额、市场占有率这些指标都不是判断滴滴、快的垄断的根本因素。有关部门应当审查的是:滴滴、快的过去的补贴大战及今天宣布的合并,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是否消灭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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