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消息,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的公告显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被罚款3万元。
公告中显示:“经查,当事人于上述网站“iPhone年年焕新计划”主页页面为其推出的iPhone年年焕新计划发布广告。广告中有“升级到新款iPhone,轻轻松松”“如欲加入iPhone年年焕新计划,只需购买指定新款iPhone,并在同一笔交易中加购AppleCare+服务计划,即可加入其中”等内容。 经调查,年年焕新计划为当事人推出的可升级iPhone,并提供AppleCare+服务的保障计划。在实际执行中,iPhone年年焕新计划不可与商务折扣同享。当事人将上述限制条件写于跳转页面的“参与iPhone年年焕新计划,你即同意下述条款与条件”条款中,未在上述主页广告中予以标明。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编辑制作及上传发布,可追溯的发布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2021年8月底,当事人对上述内容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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