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信息社会50人论坛2016年会暨“新经济•新治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阿里研究院副院长杨健发表了题为“对数字经济治理的几点思考”主题演讲。
图为阿里研究院副院长杨健
以下是现场演讲实录:
尊敬的50人论坛的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非常容幸有机会来给大家汇报一下这段时间以来对治理问题的一些思考。我将从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数字经济的未来趋势,再从中发现治理过程中会出现的具体问题。我今天提出了很多思考,大家可以看到我有很多问号,希望可以向各位老师请教和学习。
为什么题目是数字经济的治理?从习近平总书记4月19日讲话以来,他在多个场合、多次语境下提出了数字经济发展的问题,也提到了关于数字经济和互联网治理的问题。
关于治理,下面这个表述里面有三句话非常重要,我们认为这是获取未来数字经济治理的大方向,这三句话就是所谓的三个转变。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社会治理的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这三个转变我们要进行认真学习,这有可能是数字经济未来治理模式的很重要的方向。
一、数字经济:未来已来
第一个方面,我先讲一下对数字经济的认识。大家知道今年8月1日全球市值最大的五家公司无一例外都是基于平台的互联网科技性公司,包括苹果、谷哥、微软、亚马逊和FACEBOOK。在以前市值最大的更多的是传统企业,比如美孚、中石油原来也是榜上有名的。我们认为也许十年后回头来看,这是个标志性的事件。我们也感觉到,这个时代在出现巨大的变化,我们认为在未来一段时期,基于平台生态的数字经济发展会主导很多领域的经济活动。
关于数字经济本身的发展,有一个数字能显示出生命力和活力。大家对这两个图比较一下,1995互联网公司TOP15和2016年TOP15比较,现在榜上的中国企业已经有五家了。
从现在生态分布来看,整个数字经济已经渗透到了各个领域,我们分成12个类别。这涉及到了经济活动以及老百姓的生活方方面面,很多领域都已经涉及到了。我们认为数字经济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目前的世界。如何来应对这种改变,特别是如何形成一套有利于数字经济成长的制度环境和生态体系,我们觉得这是包括像阿里巴巴互联网公司在内的各界人士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数字经济治理:问题已来。
大家知道最近这段时间是非常非常热闹,包括阿里被美国的贸易办公室列入黑名单、网约车新政出台、48新政、跨境电商政策延期等,还有川普当选之后,整个股市对互联网公司和传统公司的的认同都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这都是我们要面对的问题。
具体我以三个问题来描述未来数字经济治理问题。
问题一:以什么样的原则推进数字经济治理?
数字经济为什么要谈治理问题?治理的出发点和原则是什么?经过这一段时间的思考,我们觉得有四个原则要坚持:
首先是促进创新的原则。数字经济互联网就是创新的行业,就是颠覆性的行业,如果扼杀了创新,这个行业就不可能有活力。我们把促进创新放在治理的第一个原则。
第二是主体公平的原则。数字经济的经济活动的形态,确实跟很多传统经济形态不一样。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方方面面有很多反馈,包括线上与线下实体店的竞争等。实际上,我们也认为要促进实质公平,这里面关于实质公平的概念需要有几个出发点:一是促进弱势群体在整个经济社会活动当中能够找到他的价值实现,这是属于社会公平层面;二是促进线上线下的公平;三是促进平台之间的公平。也许在十年前大家更加关注的是电子商务,而这些年生长出来很多新的业态,这些业态带动了社会经济,带来的社会的冲击也是巨大的。
第三是技术中立的原则。我就不多阐述了。
第四是福利最大化的原则。我们为什么要发展数字经济?最终不就是为了让大家享受到数字经济带来的好处么。因此,我们在治理过程中调节的是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他们的利益分配,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认为应该尽量做到有利于整个数字经济福利的最大化。
问题二:重点加强哪些方面的治理?
我们治理过程中碰到了很多具体问题,例如最近关于电子商务法现在正在全国人大讨论,还有税收征管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都纷纷在出台,大家对很多治理的热点话题都非常关注。我就其中一些需要重点加强治理的领域做一些介绍。
首先是自然人的公平。就是说一个自然人开网约车、自然人开网店、自然人在线上从事很多经济活动的时候怎么样进行规范的问题,它的经营权是不是一种普世性价值?包括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对外贸易法最近正在修改,它提出来一个“个人”的概念,但这背后隐含的又是基于工商认证的工商户。这些主体,包括未来还会面对的非人格的主体怎么样进行登记?
第二是税收问题。税收征管法第19条、30条、33条、88条都对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或者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数据,亮证、提供协调等方面提出了很多要求,也提出了很多要承担的责任。但是最后整个税收问题是否能够形成平台、商家和政府部门之间比较和谐的生态,我觉得这是我们下一步需要探讨的。
第三是反垄断的问题。回想这一年这个话题有一段时间也浮起来,包括滴滴和优步合并。怎么样来理解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垄断问题?怎么样从更多的维度来推动问题的解决?我觉得这些都是值得反思的。美国政府对于微软和facebook的态度在18年前和两年前截然不同,当年微软浏览器之间的竞争,政策采取的反垄断态度比较强烈。但是十多年过后,美国政府对facebook的的态度是什么?我觉得这背后隐含的是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较量,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持有什么样态度是非常重要的。奥巴马政府跟欧盟谈判过程中,也还是本着保护企业的角度去的。
第四是跨境电商问题,这也是今年非常热点的问题。4月份出台了所谓的48新政,后来又延缓一年。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产业界和相关政策制定部门之间博弈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跨境电商这种事物怎么样去管的问题。
还有数据流的问题。今年6月份欧盟和美国之间达成了协议,突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突出了信息控制者的义务。尤其是在互联网公司引用数据,或者掌控数据的时候。美国政府背后背书,这是我们看到的所谓美国和欧洲之间关于跨境数据流动形成的协议。国内很多互联网公司也在思考,中国的互联网企业最终肯定要走向全球,走向全球过程中就将涉及到中美之间、中欧之间的数据跨境流动,我们是一种什么样的姿态去做?这也是值得思考的。
问题三: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治理?
我们要采取什么方式治理呢?我们认为,数字经济是一种生态系统,要治理数字经济应该有协同治理的大理念,政府、平台、企业、用户、消费者都是作为经济系统的参与方,应该形成一种去中心化的、多利益相关方共同来参与的治理机制,我们称之为协同治理机制。
从技术的角度来说,这个系统这么复杂,例如阿里巴巴去年零售平台一年有3万亿的销售,这个生态非常庞杂,不管是互联网公司本身还是政府面对这种新经济体的时候都没有经验。我们最近在反思,在未来治理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用技术的手段,如数据、人工智能等。以前我们更多的是想制度,要立法,但是技术的作用不可或缺,这是跟传统经济在治理上很重要的差别。
在传统经济或者说工业经济时代所说的平台,平台究竟应该担当起什么样的角色?担当起什么样的责任?拥有一种什么权力?现在的界定还不清楚,我相信无论是网约车法,还是税收征管法,这些法律的制订修订和完善,很多都涉及到了平台的作用。总体而言在未来的数字经济治理过程中,应该给予平台一定的责任,但也要给他一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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